我国纪念《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实施10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29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实施十年。国家环保总局于21日,召开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实施10年新闻发布会,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王德辉介绍了我国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所作的工作。

    王德辉介绍,《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为纪念这一有意义的日子,根据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1994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决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1994年12月29日是第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我国和世界各国都开展了大规模纪念活动。为了更好地开展宣传纪念活动,根据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又做出决定,从2001年起将“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由12月29日改为5月22日。

     10年来,中国认真履行《公约》,围绕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和公平分享其惠益的公约三大目标,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国际、国内履约活动。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外交、科技、计划、财政、建设、教育、农业、建设、林业、海洋、中科院等20个部门参加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保护规划纲要》、《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林业生物多样性、农业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湿地生物多样性、生物种质资源、大熊猫迁地保护等专项保护行动计划,使一些主要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家行动计划之中。

    他说,我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重视科学研究和监测,强化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效地保护了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同时,我国还加强立法建设,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会上,他还重点介绍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他说,到2001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551个,其中国家级171个,占国土面积的12.9%,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中国自然保护区在国际上影响日益扩大,全国已有21处自然保护区加入“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21处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3处自然保护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较好的保护。

    王德辉表示,中国履约协调组将贯彻第六次缔约方大会精神,开展包括战略行动计划、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与控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分类等活动,并把这些活动列入今后国家履约优先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新闻背景: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

     2002年4月7日至19日在荷兰海牙顺利召开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164个缔约方代表团、22个联合国机构、42个政府间组织和277个非政府组织共2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123个缔约方的部长或副部长出席了4月17日至18日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36项决定和报告,并发表了《海牙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部长宣言》。由国家环保总局祝光耀副局长任团长、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科院、香港特区政府和驻荷兰使馆等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大会。

    本次会议总结了公约生效以来的实施成果、经验、不足和教训,同时为公约的进一步贯彻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指导原则。大会决定把制订或修订国家战略计划作为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优先领域,要求各缔约方把制订或修订以及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计划作为实施公约的基石。大会通过了关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现状报告,敦促缔约方就议定书有关条款的执行,如赔偿责任和补救、履约、包装、运输和标识、监测等,尽快就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加强各国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等国家能力建设,呼吁《公约》缔约方尽快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

    会议就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波恩准则》的适用范围、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责任与义务、遗传资源获取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包括惠益分享在内的双方协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磋商,并最终通过了《波恩准则》。

    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引进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并减轻其影响的《指导原则》,以指导一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管理。大会还通过了有关森林、农业、生物分类、植物保护、内陆水域、干旱和半湿润地区、海洋和海岸等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议。

    2002年5月20日,中国履约协调组专门召开会议,传达第六次缔约方大会精神,讨论了生物安全管理、外来物种防治与控制、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生物分类和森林生物多样性、农业生物多样、内陆水域、干旱和半湿润地区、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样性等重要领域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会议建议开展包括战略行动计划、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与控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分类等活动,并把这些活动列入今后国家履约优先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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