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王灿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8

于1998年创立了全国第一个民间的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民间的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从2001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培训了269名律师和170名法官,不仅建立起了全国的环境律师网络,王灿发教授参与了我国绝大多数环境立法的起草、讨论,仅目前受委托承担的立法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拟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等9项。

学界代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是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在司法部备案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成立于1998年10月,并于1999年11月开通了第一个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均由环境法学者、律师、环境法律研究生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作为志愿者组成。其宗旨是通过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环境法的执行和遵守。该中心的工作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先后被60多家媒体进行了400多次的报道。2001年该中心获得福特汽车公司环境保护一等奖。

其主要事迹包括:

1. 帮助污染受害者,提高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

王灿发先生作为一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除做好自己繁重的本职工作外,还心系污染受害者,于1998年创立了全国第一个民间的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民间的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五年多来,他所领导的中心,不花国家和学校一分钱,自筹资金,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为全国各地的污染受害者提供了8490次热线咨询(截至2005年8月底),接待来访477人次,回答来信308封,并帮助近80起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或者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了污染危害问题,直接受益者超过20000人。他代理江苏省石梁河水库周围的97户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近三年的努力,不仅使受污染危害的农民得到560万元的赔偿,而且还促使排污企业解决污染问题,使石梁河水库的水质得到改善。他不畏权势,不花当事人一分钱,代理北京市182户居民状告北京市规划委,最后使规划委不得不撤销了其已经违法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仅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政府部门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他和另两位律师代理福建省屏南县1793人起诉一家化工厂,历经3年的诉讼,已经在2005年取得初步胜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工厂的污染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这种公益性的诉讼,经过媒体的报道,在全国造成了广泛的影响,对公众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免费培训律师法官,为环境维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进行环境维权,需要大量有奉献精神和精通环境诉讼业务的律师以及公正司法的法官。为了使更多的律师加入环境维权的行列,他所领导的中心,自筹资金,免费对律师和法官进行环境法律实务培训。从2001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培训了269名律师和170名法官,不仅建立起了全国的环境律师网络,而且也使许多法院有了熟悉环境诉讼案件的法官。同时还免费培训法官170名。由于连续几年的律师和法官环境法律实务培训,使得我国环境维权的法治环境得到改善。有了更多的办理环境案件的律师,也使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理更加专业化,也更加公正。

3. 潜心环境法学研究,以研究成果促进立法的改善

在帮助污染受害者的同时,王灿发把支持环境诉讼作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的一种手段,不断发现中国环境法制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向国家提出改善建议。他发起举办了“环境纠纷处理中日国际研讨会”、 “中国西部环境诉讼疑难案件研讨会”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法制部门提出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建议,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12月通过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增加了4个环境民事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2004年8月召开“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影响的结果。在2004年2005年期间他相继发表了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①《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②《圆明园铺膜事件拷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5期;

③《让刑法在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载《法制日报》,2005年9月15日第1版;

④《公益诉讼不会导致滥用诉权》,载《绿叶》,2005年第3期;

⑤《“环保风暴”的影响及其显现的环境执法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⑥《从一起环境行政诉讼看环境工艺诉讼的影响和作用》,载《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

⑦《四条款彰显行政民事并重的环境立法趋势》,载《中国环境报》,2005年1月13日

⑧ Transjurisdictional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The Huai Rever Example,载WATER international,Volume 29, Number 3,Page 269, September 2004;

⑨《中国环境纠纷的处理与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龙谷法学》(日),第36卷,2003年第3号;

⑩《“战略环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3期。

4. 积极参与国家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体系

近10年来,王灿发教授参与了我国绝大多数环境立法的起草、讨论,仅目前受委托承担的立法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拟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等9项。

由于王灿发教授在教学、环境法学研究、为社会服务参与立法方面的的出色工作,他不仅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北京市教育创新标兵,而且还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环境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称为“环境维权教授”,《人民政协报》以“托起中国环境法治的脊梁”、《中国青年报》以“‘及时雨’王灿发”的标题报道他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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