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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保护与利用,是堵,还是疏?
——可经营利用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要出台
http://www.eedu.org.cn    作者:郭耕    文章来源:郭耕文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1

  2003年7月16日,这是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但对野生动物来说,可能是个悲喜交加的时刻。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在京召集了一个名为“可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陆生动物名录论证会”。来自全国的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研究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及非政府人士30余人,共聚位于北京北三环的贵州大厦,对哪些动物种类列入可利用的名录进行了逐一讨论、甄选。我作为非政府环保社团“自然之友”的代表,怀着喜忧参半的心情参加了这次会议。

  一到会场,工作人员先将一份由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及一份“各省上报可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z物名录”发到我们手中。

  我知道,此次会议就是为了贯彻落实这个通知的精神,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拟出一份向全国统一公布的允许经营利用的动物名单。但手中这份各省上报的名单则着实吓了我一跳。这个名单,尚不包括两广、竟已达到300种之多!既有明星动物大熊猫、亚洲象(福建上报)、金丝猴、黑颈鹤(甘肃上报)、丹顶鹤(福建、辽宁上报),也有来自国外的黄猩猩(福建上报)、鸵鸟(内蒙等20余省上报),当然还包括因非典名声大噪的果子狸(海南等17个省上报)。鸵鸟、蓝孔雀、果子狸、梅花鹿等动物已形成相当规模的人工繁育种群,经营利用也就罢了,要把这么多的集珍濒特于一身的野生动物推上可经营利用即可食用可买卖的餐桌、柜台,实在令人不可思议,我十分鄙夷地看着这份上报名录,不禁冒出一句:真敢开牙!

  幸亏有国家林业局的官员们的严格把关,他们对这份基层上报的名录作了大刀阔斧的删除。会议开始不久,发到我们手上的,已是一份仅有34个物种的“可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建议名录”了,对此,我一颗悬着的心总算落了地。

  首先,东北林大的马建章院士及国家林业局的王伟副司长向大家作了全面的背景介绍和拟定此名录的基本原则:既凡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在实际中应用,具备产业化繁殖规模、存栏数量较大、不依赖野外资源作为种源的、不违背国际限制公约的陆生野生动物,将被批准利用,说白了,就是将被列为可食用、可交易的“黑名单”。

  讨论按兽、鸟、两栖爬行及昆虫四大类依次进行。从鹿科动物开始,“梅花鹿”,没有人提出疑问就通过了,因为全国人工圈养技术早已成熟、规模较大;“马鹿”则引起了热烈反响,国家濒官办的范志勇处长首先提出:马鹿亚种较多,如新疆塔里木马鹿已高度濒危,一旦开禁,野生种群将毁于一旦。结果,大家一致同意在可利用名录上注明马鹿的塔里木亚种除外。

  野猪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物种,分布广泛,性情强悍,繁殖力高,适应性强,因此时常与人发生冲突,被一些人说成是“害兽”。对此,王伟副司长说了几句公道话:不能认为野猪已经多到该杀的地步,实际上是由于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加大,动物的自然栖息地被一再挤压,才造成人与野猪的交叉分布和矛盾产生。即使利用,也只能是野猪和家猪的杂交种,如宁波象山,在这方面已有成功尝试,年出栏达12万头以上,很受市场欢迎。他们仅利用了少量的种公猪,未对野外种源造成压力。由此,列入可经营利用名录的“野猪”被限定为杂交种,对此大家表示赞许,并列举与之截然相反的不应利用、却滥用的一个反面例子。

  吃蛇之风在全国、尤其是南方甚为嚣张,由此造成蛇少鼠多,生态失调,鼠疫隐患严重。经营者通常号称是养殖的。对此,与会专家提出,蛇类养殖场纯属掩人耳目。野味餐厅消费的蛇,均来自野生,而非人工繁殖。即使偶有繁殖,也未形成规模生产,因为,饲养者无法、也不愿付出这么长的周期、这么高的代价来养殖蛇类。

  蛇是爬行类,作为两栖爬行类专家的中科院昆明动物所研究员杨大同指出,牛蛙也不能上名录。我当时颇为疑惑,市场上、饭馆里不是常有卖牛蛙的么?经他介绍我才恍然大悟,牛蛙是一种攀爬能力极强的两栖动物,属于外来物种,容易逃逸,一旦进入野外,后果不堪设想,它会轻易将原产地的青蛙蝌蚪吃光,造成本地种灭绝。而饭店所食者多为“猪蛙”。哦,是名称错位。因此,最后一稿我们一致决定,本名录舍“牛蛙”而选“猪蛙”。

  对外来种引入的问题,中科院动物所的张润志研究员作了特别强调,呼吁本名录的取舍一定要掌握这个原则,否则,一旦引种不当,管理失控,造成物种灭绝,我们将成为千古罪人。

  在利用名录的食肉目中,原有“赤狐”,但以WWF的于长青为首的几位专家对赤狐的可否利用提出置疑,认为养殖数量不多、若列入利用名录,对野生同类威胁较大,弊大利小。类似情况还有尽管人工养殖逾万、但野生者高度濒危的扬子鳄,最终赤狐和扬子鳄都被我们从利用名单中删除了。在利用名录的鸟类名单中,郑光美教授提出,金翅雀不宜列为利用对象,因为没有人工的规模繁殖,由此,金翅雀也幸免于“黑名单”。

  我作为“自然之友”代表,先把梁从诫先生的对动物保护的有关观点转述给大家:其一,突破“保护是为了利用”这一过时观念,应突出保护第一、维护生态第一,用我的话就是树立维护“生命共同体”的意识。其二,打破那种保护只限珍稀物种的做法,应扩大到一般物种,即利用范围不宜肆意扩大,保护范围不宜轻易缩小。其三,要尽早对“野生动物”的概念以法律界定,解决“野生”与“人工”概念含混的问题,特别要防止从野外抓回暂养、冒充人工饲养,蒙惑公众的现象。    2003、7、25

  利用发言机会,我也将我的观点和盘托出:第一,对外来种的养殖要防止盲目引种、给本地土种带来的副作用,如专家所举泰国虎纹蛙的引种使海南虎纹蛙绝迹的案例。第二,利用驯养种,严禁涉及野外同种,如扬子鳄、梅花鹿、果子狸等不能因为对养殖的开禁就对野外个体大开杀诫。我甚至不无忧虑地说,列入这个名录,会不会就殃及野生、给这些动物判了死刑?

  但是事实上,从人类的驯化动物历史和国际人工养殖惯例来看,这些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其身份已经与家禽、家畜类似了。所以,才有今天这样一个论证会。积极养殖,合理利用,还是有利于缓解人类欲望对野生个体的压力的,只谈保护,无视利用之现实,也是不现实的。允许吃养殖的野味,从地球伦理来看,是容小恶而达大善,毕竟,小恶不容,大善难存。多年来,保护与利用始终是一对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是一味封堵,还是该疏则疏,该堵则堵,这是当今涉及人与自然、与动物关系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应墨守成规,也不可肆无忌惮,毕竟,我们既要讲人道,更要遵天道,不讲天道,滥食野味,暴殄天物,伤天害理就会有“两院”等候阁下:吃了保护动物、触犯法律要进法院;饕餮无忌、招病伤身要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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