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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亮点多 | |||||
作者:刘力敏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8 | |||||
石家庄市是全国知名的“药都”,拥有各类制药企业200多家。分布在市区周边众多的制药企业是困扰市民恶臭污染的重要来源。《条例》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制药、化工、橡胶等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经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责令关闭产生污染的设施。 对于日益严重的饭店油烟污染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在石家庄市市区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已有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停业。对于擅自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经营项目的,责令限期搬迁,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在《条例》中还将重污染项目禁建范围由原来的二环路扩大到石环高速公路范围内。《条例》明确规定,石环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窑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化工、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在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用混凝土,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用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硬化工地路面、覆盖堆土,并定时对工地洒水。 环境突发事件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条例》规定,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质量预警调控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指数发布相应的预警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造成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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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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