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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环保法规依法防治水污染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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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环保法规依法防治水污染
作者:王巨禄/马…    文章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王巨禄/马国良/梁荣欣

  目前,水质的严重污染、水资源的极度耗费,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水污染问题成为继洪、旱、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之后,最严重的人为灾害。因此,整治水污染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建议“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依法防治水污染。

  一、防治水污染已经刻不容缓

  从全国看,水污染状况触目惊心,江、河、湖泊水污染负荷早已超过其水环境容量,而且污水排放量仍在增长,全国七大江河水质继续恶化,V类和劣V类水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3.46万公里河流和322座水库进行的水质评价,近40%的评价河长受到了严重污染,约有1/3的水库已经富营养化。全国七大水系412个监测断面中,劣V类的水占27.9%,即近1/3用于农业灌溉的水都不合格。全国90%城市的地下水已经被污染。“三湖”污染较重,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因水质问题导致可利用淡水资源供给不足。在部分地区和流域,水污染已经明显呈现出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陆地向海洋发展的趋势。

  由于水体污染,首先影响生存环境,危及人民生活与健康。在我国部分地区由于缺水而引用污水灌溉,致使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粮食蔬菜中重金属富集。其次是经济损失巨大,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第三是水污染事故频发,地区间的纠纷不断,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600起以上,群众上访达2000余人次。去年底连续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和广东北江水污染事故迫使当地政府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清理行动并切断了数百万民众饮用水的供应。而且水污染事故导致地区间的纠纷不断,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界纠纷也进行了多次协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从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上看,一是无节制地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污水是河湖污染的重要原因。2004年全国污水排放总量达693亿吨,这些废污水80%以上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是主要的污染源。二是长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对水环境的破坏。小造纸、小制革等“十五小”企业的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对生态环境特别是对水环境的破坏尤为严重。三是水土流失以及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目前,我国大多数湖泊是氮、磷造成的富营养化,据专家估算,近50%的氮、磷来自于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四是对污染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落后。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普遍。五是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互为因果,加剧了水环境恶化。由于水资源短缺,水体稀释能力低,水环境更趋恶化。六是水管理的法规不健全,而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较为普遍,使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干扰严重,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这是当前水污染防治行动不快、措施不力、收效不大的主要问题。

  二、依法防治水污染的建议

  (一)建议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尽快出台有关《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如果我们只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措施,还远不足以遏制日益严重的水污染趋势。因此,除采取行政、经济两种处罚外,还必须完善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刑罚的处罚力度,使环境致害者感到震慑,使违法排污者望而生畏。明确偷排、超标排污是严重违法行为,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者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改变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大力增加环境致害者的违法成本和刑事风险,使守法环保成为企业唯一的选择。

  (二)健全环境保护法制,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水资源切实得到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我国先后制定了《水污染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四部有关水的大法。这些法律规定在执行中的弊端是将宪法中国家所有、不可分割的流域,实行按部门、按行政区划分割管理,而无一个权威性的流域机构及其相应的流域管理法制来“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与统一执法”,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造成流域的水量分配,地方之间的用水纠纷主要靠行政力量协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因此,必须建立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划清流域水管理和省级行政区水管理的职权,分离水资源权属的政府管理和水资产权属的市场化运作。应建立大河流域法,使大河的治理和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与《水法》相配套的《水资源保护条例》、《供水水源地保护规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省界水流域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规定》,使各大江河水资源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优势,统一组建并完善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

  (五)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敏感河段和重点污染源的辨识、评价及控制工作,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立节水型社会。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合理确定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果断地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应牢固树立水资源有限的观念,坚持“以供定需”,争取用最少的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要选择和发展节水型产业,提倡和推行节水型生活方式。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王巨禄 黑龙江省政协主席

  马国良 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梁荣欣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

  界别:特邀/中共/民盟

  主题词:经济/环境保护/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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