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中,我们谈到了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按日计罚”条款,但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此类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至今仍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罚规定。
几年前,北京市环保局曾对一家持续超标排放的发电厂,基于相同的违法事实(即持续超标排放),按月处罚多次,而且在同月之内,还基于不同日期的相同违法事实(即持续超标排放)处罚多次。发电厂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国家环保总局做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发电厂最后接受了复议决定。这个案子固然突破了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的束缚,但仅仅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个案。
一、遏制环境违法需要“按日处罚”助威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引入“按日处罚”机制,加大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1.罚款上限过低,处罚力度不足。如对超标排污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此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三同时”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而且必须经过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可实施这项处罚;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便是沱江和松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过为100万元。
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律应有的威严。
如今年多家媒体曾报道,号称“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的广东东莞福安纺织印染公司,违反了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并同时运行的要求。这家公司每天产生废水4万多吨,按处理成本每吨1元计,每天必须支付环境治理费用4万元。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地方环保部门大多不敢按天计罚。如果按上限一次性罚款10万元,也不过相当于这家企业两天的污水处理成本。这样的处罚规定对企业有何威慑?企业不仅通过超标排放可以节省成本,即便被处以最高罚款仍然可以节省大量污染处理成本。对于部分“精明”的企业家而言,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自然会选择环境违法和缴纳低额罚款。因此,对于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而言,低额罚款和只可给予一次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的是“鼓励”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的北京的那家发电厂,不仅有准备地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而且还针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每次罚款10万元的规定,有计划地在每年初安排120万元的环境罚款预算。企业年初做环境罚款预算,无疑是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罚款计罚方式规定的讽刺。
2.实行按日计罚,有利于有效遏制常见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
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在不增加环境行政罚款上限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可以通过累积计罚,成倍地提高了罚款上限,实质上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的现行处罚上限是10万元。如果法律明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企业超标排污如果持续不改,按上限罚款,每月将累计达300万元,一年将高达3000多万元。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对中小企业,即便对于多数大企业,也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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