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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处罚应引入“按日计罚”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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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处罚应引入“按日计罚”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别涛 王彬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9



  二、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的立法建议

  1.针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根据我国环境监管实际反映的问题,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超标排污、偷排污水、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拒不治理、违反规定夜间突击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等具有持续特性的环境违法行为,除了环保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还必须吸收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环境立法成果,有针对性地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2.在有关单项环境立法中增设“按日计罚”的专门条款。

  我国目前正在研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首先在这些法律中增设“按日计罚”条款。设计具体条款时,可以借鉴加拿大《水法》等经验,明确“连续违法”的基本含义,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或者其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连续处罚。

  3.授权环保部门制定“按日计罚”的具体规则。

  连续处罚不仅仅是一个计量方式的改变,还涉及一系列实际问题。如连续处罚从何时开始起算、连续处罚的最长期限问题、连续处罚过程中如何给予相对人通知等。因此,为规范连续处罚行为,法律可以授权国家环保部门制定具体适用规则。

  4.对长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加重处罚。

  少数违法企业,如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往往夜间突击施工,造成噪声严重扰民,即使对此实施按日计罚,每天的罚款与高额工程款相比,也不过是“九牛一毛”。类似例子在那些违法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特大型工程项目、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超标排放的大中型企业更为明显。

  究其原因,无非是在有限的罚款与巨额的成本节省及高额利润之间,违法企业往往根据其利益“取其轻”。有针对性的立法设计,就应当是“断其财路”。因此,为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企业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应当考虑对于那些藐视法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加重处罚。如对超过30日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授权环保部门通过查封等手段责令违法企业停止使用排污设施;对超过60日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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