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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立法应避免争权不争责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郄建荣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 |||||
人大环资委:警惕政府部门通过立法揽权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郄建荣对于政府部门通过立法揽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充分重视。日前,该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2007’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上致辞时就强调,在立法过程中,要避免政府部门“争权而不负责”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应该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 盘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毛如柏认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他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6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已达上百件。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项。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就环境与资源立法,毛如柏认为,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 毛如柏说,庞大的法律体系,却始终没有解决法律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的问题。 毛如柏特别提出,在将来的立法中,必须解决政府部门通过立法揽权的问题。“过去有这样一种倾向,即法律授予行政部门的权力与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匹配,权大而责小,或者有权而无责”。毛如柏说,这就容易导致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竞相争权揽利,但遇到难题时又互相推诿责任。 为了避免环保领域这种“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毛如柏提出,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即赋予行政部门什么样的权力,理应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法定,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使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同时,还要重视经济手段的运用。毛如柏说,过去制定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比较强调政府的行政手段,注重命令控制模式,他认为,这样往往助长环境治理成本高、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他提出,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经济手段。比如最近刚刚提交审议的《循环经济法》,就专门单列一章,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强调政府应更多地采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这是环境资源立法的一个新突破,应继续坚持下去”。他说。 毛如柏认为,在今后的环境立法中,应把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引导公众参与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明确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诉讼举证倒置制度,以及相关的诉讼代理和诉讼费减免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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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立法应适应时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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