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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林的生态学理论基础研究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张波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7
    前言
    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依托和必备条件,然而,随着全球人口的超标指数增长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有限的森林资源与日益膨胀的需求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掠夺性的采伐使人类正在面临森林资源短缺或耗劫的严峻挑战。如果能够更好的利用生态学的理论基础来指导依法治林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势必将更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
    一 、森林资源状况概述
    森林是陆地生命的摇篮,自然界中的一切动物都要靠氧气来维持生命,而森林是天然的制氧机;森林是净化器,森林是自然界物质能量转换的加工厂和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动力,它可以调节气候,促进水循环,延缓干旱和沙漠化发展,保护农田;森林还是陆地上最大、最理想的物种基因库,它繁殖着多种多样的生物物种,保存着世界上珍惜的野生动植物。
    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森林资源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的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作为资源的森林,它更强调森林的经济价值,也就是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功能,而森林本身则表现出多方面的功能。而在法律中所提到的保护森林和保护森林资源,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森林作为地球上一类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其具体表现为:
    1 蓄水保土,防风固沙。森林具有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森林阻止地表径流的作用,可以使林区及其附近地区的土壤免于流失或减少流失量,从而保护林区和附近地区的土地,同时也保护了河流、湖泊及下游地区的土地。森林的这种蓄水能力还可以使下游地区既少受洪水危害,又少于干旱灾害。同时森林由于具有发达的根系,可以阻止沙土移动,茂密的枝叶又可以阻挡风暴,使土地免予风蚀,从而可以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
    2 调节气候,净化大气。由于森林中的树木具有广大的叶面积,从而能够减少日光对地面的直接照射,使气温的变化比较缓慢,使林区的气温昼、夜之间温差及季节温差变小和相对稳定。此外,森林还是制造氧气的绿色工厂。树木在光合作用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
    3 美化环境,降低噪声。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它能使人提高对生活的信心,消除身体的疲劳,还可以使人忘却烦恼。因此,在生活节奏紧张、城市环境恶劣的情况下,人们更加向往森林的山野情趣,并因此发展了森林旅游。同时,由于树木的枝干、叶片能起到切割、阻挡和改变噪声的作用,使噪音降低。
    4 养育生物,保留物种。由于森林生态结构复杂,物种繁多,有着丰富的食物及良好的隐蔽和栖息条件,再加上优越的气候,因而成为陆地上功能最稳定、生物生产量较高的生态系统,并成为各种野生动物的乐园,野生动物的福地,生物基因的宝库。
    5 提供林产品。森林作为一种资源,它最直接的功能是向人类提供林产品。人类从事建设所需要的木材,造纸所需要的原料,铺轨所需要的枕木,甚至在一些地方做饭、取暖所需要的薪柴,都要取决于森林。
    二、依法治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适于各种林木生长。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呈现出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林产丰富、森林覆盖率及人均占有量低、森林分布不均匀、林种结构不够合理、森林生长率低等特点。森林为人类生存所必须,然而,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现在却以惊人的速度在缩小。
    中国曾是一个森林资源富有的国家。在古代,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达49%,到了清朝初期,覆盖率还有26%。但是,现在中国是世界上森林覆盖面积最少的国家之一,只占国土面积的14%,而日本的森林覆盖率是66%,印尼为62%,俄罗斯为55%,美国为32%,印度为2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指出:在过去的40年中,中国几乎一半的森林被砍伐。大规模的乱砍乱伐严重破坏了自然植被和森林的许多生态功能,如防风、阻沙、蓄水、保持表层土壤、清洁空气和保持生物多样性。乱砍乱伐、填湖垦种和陡坡耕种使自然灾害更加严重和频繁。长江中上游地区森林面积锐减、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被认为是1998年中国发生灾难性洪水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当年9月禁止砍伐黄河周围和长江中上游的森林。这些都迫切呼唤着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治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治林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在保护森林资源的过程中,我国采取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防治森林病虫害;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的时候,我国非常注重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森林资源,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也发展很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毋伐树木”的禁令。以后历代统治者都有保护森林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护森林的立法也是发展最早的立法之一,最为有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84年出台《森林法》,它为我国依法治林的实践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学说
    在生态中心论产生之前,在理论界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人类中心论。人类中心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得到的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和权利,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透射的产物。因而,大自然中的一切都是为了人类的目的而存在的,人类享有对大自然所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其他生物无内在价值,他们不能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类对自然环境不负有道德义务。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自私的认为森林是大自然赋予人类享有的财富,人类可以随意的使用这种财富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也不用考虑对其他生态环境的影响,渐渐的造成了人类所不愿意见到的情况的出现:洪水泛滥、山洪暴发;土地荒漠化的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气候恶劣;噪音严重,资源短缺等等。
    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和日益加重,人们不得不认真的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思考自己和大自然之间的关系。这样,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出现了。生态中心论认为,生态伦理学必须把道德客体的范围扩展至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这种理论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生态中心主义是将人内化于生态之中,作为其中一员来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人类中心主义则是将人外置于生态,继续沿用近代以来物我二分法的思考方式。其二,生态中心主义之终极目标在于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而人类中心主义则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作为终极目标追求。其三,生态中心主义行动者,始终将生态利益至上,而人类中心主义行动者仍然将人类利益至上。其四,生态主义哲学以人与自然皆有智慧,人须参加自然之智慧,才能强化人之智慧,而人类主义哲学仍然认为人才是世间唯一指着,生态只不过是人生存的外在条件而已。在生态中心思想的影响下,人类开始认识到,人只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同其他生态要素享有平等的地位,人类没有任何优越的地位,也没有任何权利去破坏生态系统的其他要素。无论是生态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遭到了破坏,那么其它环节包括人类自身也就无法正常维持下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森林资源。随着生态中心主义逐渐被人类所认识和接受,保护森林资源的呼声随之越来越高。
    四、生态法学的基础理论及其对依法治林的指导意义
    所谓生态法是指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系统过程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保护森林资源,维持生态平衡,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军事等各个领域,需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宣传、教育、技术、伦理道德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在人类步入生态经济社会的今天,亟待生态法律来调整人们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生态法律把这种时代要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体现为具体的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
    生态法是调整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里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过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最终实现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目的。因此,生态法要想对依法治林起到指导的作用,就必须遵循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生态规律,把这些生态规律作为依法治林的基本规律;同时,生态法是生态化时代的上层建筑,也必须遵循生态社会的社会规律,这些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决定生态法应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并结合社会规律,创立一系列基本原则并贯穿于生态法律制度当中,以期对依法治林的实践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 生态规律
    1 物物相关规律。该规律是指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相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对其它部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一规律揭示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生态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他要求在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时应坚持生态整体主义的观点。生态立法应当遵循这一规律的要求,把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提供对每一环境要素及其功能的保护,这其中当然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
    2 相生相克规律。该规律是指生态系统中每一个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物种之间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使整个生态系统成为一个协调的整体。引进一个生物外来物种或消灭一个当地物种,都将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生态后果。因此,为了生态安全,避免发生生态灾难,不得随意引进非本地物种,也不能轻易消灭生态系统中的任一物种。
    3 协调稳定规律。该规律是指当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种多样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平衡才不易被破坏。生态学理论认为,对于一个生态系统来说,其组成成分越多样、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途径越复杂,其自我调节能力也就越强,生态系统也就越稳定。因此,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保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鼓励人们去创造复杂多样的人工生态系统。正是基于这一生态规律,生态法确立了对珍贵濒危的植物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森林资源的多样性。
    4 时空有宜规律。该规律是指在每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这条规律要求在对待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生态系统采取行动时,必须遵守“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生态法上采取了区域性原则。在依法治林的过程当中,也应该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来采取不同的符合地方特点的方针政策。
    以上四条规律从不同方面揭示了自然界本身运行的逻辑,从而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在总体上反映着生态系统的客观进程。人类只有遵循这些生态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协调好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这也就是生态规律在生态法中的作用之所在。以这些生态规律来指导依法治林的实践,符合人类自身的利益,必将会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法的基本原则
    生态法的基本原则,使之生态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生态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 物种平等原则。该原则是指地球生物圈内的物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大家族种的普通成员,而非生物圈的主人,人类应该尊重其它生物生存、存在的权利。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强调在生态社会中的种际公正。物种平等原则不仅为当代生态运动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精神力量,而且也在生态法的立法上得到了肯定。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物种的内在价值,在这些法律文件中,人类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上或之外,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这一原则也充分的体现在了依法治林的目的上,要想保持每一个树种的平衡和相互协调 ,就必须在保护森林资源的过程中贯彻这一原则。
    2 代际公平原则。该原则是指人类的不同时代之间应公平在享有地球权力并承担地球义务的原则,或者称之为代际权原则。根据该原则认为,地球上的森林资源是人类的共有财产,人类与人类所有成员,上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地球上的森林资源。作为这一代的成员,我们受托为下一代掌管地球,与此同时,我们又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
    3 生态优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生态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生态法的发展趋势,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成为“经济优先原则”的代名词。目前,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将导致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生态破坏的形式更加严峻,这种以破坏生态环境来求经济效益的做法,将会使我们国家和人民承受更大的压力,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也是得不偿失的。
    4 预防为主原则。这一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该原则是旨在生态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治产生生态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失调,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过已经发生的生态破坏,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预防为主原则是基于生态问题的特殊性所产生的一项原则,该原则是国内外生态保护事业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该原则应用于我国依法治林的策略当中,势必将有助于森林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杜绝。
    5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该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要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以此原则来指导依法治林的实践,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从而达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切实保障合理开发利用原则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 按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点及客观生态规律进行开发利用。
    第二, 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 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
    第四,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
    此外,在公民中加强生态伦理和生态法律的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绿色消费方式,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对于贯彻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无疑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生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体现了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不仅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有指导作用,而且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守法、执法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金瑞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
    2 曹明德 《生态法原理》 人民出版社 2002年
    3 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
    4 郑少华 《生态主义法哲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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