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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核定中的博弈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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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核定中的博弈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刘民银 乔…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11日公布的《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10号),将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征收”。应该说这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新机制。不论是新机制,还是老机制,排污费核定工作是排污费征收的先决重要条件和依据,它的地位还是没有变。这就要看环保部门如何与排污者及地方保护主义博弈。
  一、动态博弈。排污费主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核定,而环境监测是定期不定期的监测,有时,所出的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污染者排放的真实情况。
  有的地方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只顾眼前利益,出台“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土政策。“办法”的出台可能会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但笔者认为,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最核心的重点工作,难在排污费核定又必须有排污者签字的问题上。
  二、静态博弈。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送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问题是排污者5日内拒绝签字怎么办。从排污费的特性来看,虽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但排污费的核定却具有不确定性。现阶段环保技术手段、执法手段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在相当一部分企业,每当环境监测人员到现场实地监测,排污者便会将所有的环保设施全部启动运转,有的甚至少投料,有意不满负荷正常生产、少外排,如外排污水等,影响测量流速,减少外排污染物的总量。有的稀释外排,降低污染物的浓度。这些都给排污费核定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干扰。
  三、信息博弈。根据省地税、环保、财政、人行及武汉分行通知精神的第七条“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浓度低于满负荷生产能力以下排污水平或上年同期核定数额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在这一点上,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管理者是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有时很难抓住排污者违法排污的证据,明知道某排污者违法排污的现象,苦于证据不足;有的污染者偷排,如利用暗沟在下大雨时集中式外排、稀释外排等。这些现象环保部门很难掌握,这就导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四、手段上博弈。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和制约我国环保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仅环境法律体系上就存在几方面的缺陷:法律体系整体框架没有进行系统设计;环境立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法律条文笼统化、口号化、原则化。这就给排污费核定工作带来先天的不足。
  应该看到和承认,各地方环境执法的环境不可能完全一样,加上各地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也不完全一样。仅凭环保部门的决心还远远不够,必须有排污者的配合,必须有科学技术的支撑。湖北省排污收费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在线监控数据进行核定”。据钟祥市环境监测站对本市已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的某排污企业外排污水的取样分析,经两次化验,某污染物大大超过在线监控数据。
  在湖北全省实行排污费核定、征收分离工作,是一种新的体制尝试,应该看到还有不足之处,加上各地环保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排污费核定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在执行上,要加强环保队伍自身建设,正确树立环境执法监督的理念。在自身建设方面,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执法能力强、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切实履行环境执法监督职责,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措施上,要进一步完善“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排污者的责任和义务。排污者对《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拒签时,环保部门还不能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循《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那样,排污者拒绝签字的,又无正当理由,又不申请复核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所作出复核决定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
  在行动上,要跨越初始核定障碍,强化排污费核定工作的审核、审批监督工作,充分运用已建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污申报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核定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排污费核定工作真实、公平、公正。
  在策略上,要突出重点,强化“重点”论。不抓重点,就不会有正确的部署和计划,不可避免地要打乱仗。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必须充分体现“重点”论:对环保力量全新调配;强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作者单位:湖北省钟祥市环保局)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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