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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有重大变革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21

排污费征收使用有重大变革 “收支两条线”、“总量多因子收费”等新规定成焦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相比,新“条例”在征收对象、收费标准和方式、管理使用等方面有什么变化,体现出怎样的原则和特色,是相关管理部门和产业界所关心的。为此,本报特将新“条例”和原有的“暂行办法”在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并将新“条例”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介绍给大家,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并针对新“条例”“利用排污收费这一经济杠杆,刺激排污者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治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早日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
    区别:
    排污费征收对象:由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排污费收费标准: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将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总量多因子收费。污水、废气排污费按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污染当量主要在水污染收费和大气污染收费标准中采用。
    排污费管理使用:新“条例”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比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统筹安排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更为明确,针对性更强。同时,原“暂行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而新“条例”则明确,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标准: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是: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污费计算方法为: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为: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排污费计算方法为: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方面: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染当量是利用污染治理平均处理费用法提出的。污染当量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主要是综合考虑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几方面因素制定的。
    污水污染当量值是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一个基准污染当量,再按照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测算,并与COD进行比较,分别得出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将每个排放口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按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把所有的污染当量数相加,得出该排放口排放的所有污染物的总污染当量数,用总污染当量数乘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即得出应交纳的排污费额。
    特点:
    新“条例”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根据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强调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而且在环保法规中第一次将信誉罚写入罚则。新“条例”明确的排污收费标准,体现了环境资源的价值,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通过排污收费的调节作用实现环境目标;发挥排污收费促进减少排污和筹集资金两方面的作用;兼顾了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简便易行并具有较低的操作成本。
    提醒: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起,同时废止。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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