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惩治环境犯罪大有可为
近年来,我国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之高、影响之剧、后果之重令人堪忧。反观环境司法和实践,一个残酷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污染防治等法律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并未得到实现,一些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矛盾冲突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有激化和蔓延的趋势。行政和司法联手保护环境,无疑是地方司法的又一创新。而行政、司法部门联手的历史,则可以追溯到几年前无锡市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的提前介入制度。
毫无疑问,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制裁破坏环境者以及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昆明公检法联合参与环境执法是我国司法介入环境犯罪的一个重大发展,唯此,才能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保障作用,进而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支持环保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制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裁定并予以有力的强制执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达到标本兼治的功效。
虽然有专家呼吁环保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力求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罚款等行政制裁对于违法企业来说不是最有效的制裁手段,罚款等传统的行政处罚对于企业的治污成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个别企业甚至每年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环保部门的处罚,这表明单纯靠行政处罚并不足以震慑企业的环境犯罪行为,适当地引入刑事处罚,保证全国环境保护的“一盘棋”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
而且,公检法助力环境执法的标志意义就在于,它比任何经济处罚都要严厉得多,是通过司法的行为来达到惩罚环境违法的目的。从这一点上看,这一做法绝对不可小觑,无论是处罚力度还是震慑作用可能会更大。
欧洲早已将环境犯罪列入最为严重的犯罪,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管辖。美国在《洁净水法》中确认,将各州境内的湖泊、河流、溪流、湿地等,全部划归美国环保局和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这种管辖权的划分被认为是《洁净水法》的重要成就。美国还进一步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审理涉及《洁净水法》的案件。因此,中国也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2008年成立了环保审判庭并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保护机制,虽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不能说环境司法就毫无用处。
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的部门介入环境执法,避免环保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孤军奋战。而且,司法机关介入环境执法不但加强了对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查处和涉及环保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审判力度,更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全方位打击破坏环境和生态的犯罪行为的格局。
当然,运用司法手段参与环境保护,不应只注重惩罚目的,还应注重教育意义和实际修复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有关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以及明确相关的组织和职权等问题和事项,在环境司法建设中,还要注意吸收环境保护专家和环境法专家参加,这样可以提高司法及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有效性,促使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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