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环境法制事件回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
  从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到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计专章规定环境侵权,2008,环境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回首年初的期待,回望2008年,在国家环境立法稳步推进的同时,各地在环境执法、司法上的创新实践也令人耳目一新。在2008年岁末,让我们试着为您梳理这一年环境法制的诸多亮点,那些创新、务实、有力的进步,那些令人惊喜的事件——

  
———————修法———————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开门立法值得期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与1996年修正的、施行了12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明确规定了禁止超标排污,并在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增加强制执行权等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特别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行了“上不封顶”,突破了过去立法中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最高100万元的规定。

  点评:1984年5月通过、1996年5月修正、2008年2月修订,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都是隔了12年,也许这是种巧合。但环境法律的每一次完善都源于环境保护实践的要求,3部《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变化,也正是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间智慧开始在环境法律中闪光。《水污染防治法》的开门立法,带来的不仅仅是2400多条群众意见,还有公众对环境立法参与的积极性。听民声、聚民意、集民思,我们期待着开门立法成为越来越多环境立法的选择。

  循环经济重促进 环境立法更务实

  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确立了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

  点评:从2005年12月列入立法计划,到2008年8月通过,这部法律在过去的几年间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实践差异较大,《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得相对原则,多属于引导、促进。为了使法律“名”副其“实”,这部法律在提交三审时进行了更名。从《循环经济法》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名称的两字之差,既体现了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点,也体现了环境立法的务实作风。

  专章规定环境侵权 综合立法关注环保

  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与初次审议时隔6年之后,此次提交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从1997年《刑法》修订时以专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开始,综合性立法中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章、专节和专门条款便越来越多。这些综合性立法中的环境条款,与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律、法规一起,正在逐步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综合性立法关注环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关系正成为法律规范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问责———————


  专项行动树威信 自上而下惩违法

  2008年7月10日,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确定了2008年专项行动的重点为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专项检查、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截至2008年11月底,在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全国共出动各类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各类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予以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100余人。

  点评:环保部门的“威”是靠严格执法“打”出来的,“信”是靠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立”起来的。

  国务院8部委连续5年开展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正是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树立环保部门权威的好形式。如此大规模、长时间、自上而下的执法行动,在破解地方环境执法难、惩治环境违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后督察……专项行动也在摸索中逐步完善。

  环境部首开罚单 环评管理须加强

  2008年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对广东电网公司开出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

  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于2006年8月21日经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批复同意;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于2006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同样是在2008年5月,广东电网公司还因其茂名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未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使用,两次受到环境保护部的行政处罚。

  点评:这是环境保护部组建之后的首张罚单,处罚指向是目前全国最大的省级电网。而广东电网公司3次被处罚的违法事实主要集中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即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尽管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评和“三同时”的管理力度,但此类违法案件却屡禁不止。环境保护部的首张罚单告诉我们:环境影响评价的“控制闸”、“调节器”、“杀手锏”的作用仍须进一步强化。

  违法排污可被拘留 环境执法再添利器

  2008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指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7月4日专门下发《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

  点评:环境执法软,软在强制性措施尤其是对排污责任人员的强制性措施不多。近年来,各地在环境立法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增加环境执法强制性措施的创新,如赋予环保部门暂扣制造污染设施等,但国家立法层面上却未见松动。

  在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将行政拘留直接写入条款中的呼声高涨,2008年2月通过的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这一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拘留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正如有些基层执法人员所说,这是环境执法监管中的一个进步。

———————司法———————


  检察机关专项查办环境渎职 最高法研讨水资源司法保护

  2008年4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1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今年1月~9月,我国共立案查处此类案件2074件2422人。

  200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此次会议围绕完善跨区域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展开。

  点评: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在环境保护的行动让人欣喜。

  近年来,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动不断。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环境犯罪的审理和立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2007年11月,贵阳市成立全国首个环保法庭,随后,无锡市等地纷纷成立环保法庭;2008年12月,昆明市检察院设立环境资源检察处……我们有理由相信,各部门的积极行动正在编织着一张环境违法犯罪无处遁形的法律之网。

  检察机关成民事原告 公益诉讼又有新进展

  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检察机关首次以民事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这是贵州省首例检察机关以民事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

  2006年9月前后,熊金志、雷章、陈廷雨3人协商合伙在贵阳市小河区竹林村所属乌龟山上开发旅游餐饮项目,但未向任何部门申报规划、土地使用及建设施工手续,施工造成乌龟山山体损坏,山上林木植被破坏面积达2000平方米。经环保法庭当庭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近年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日高,每年全国“两会”上都会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但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从去年到今年,在贵州、江苏省的不少地方都开始了这方面的有益实践。

  在各地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被一致赋予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另一层涵义在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环境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期待着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地越走越远,期待着立法让环境公益诉讼“名正言顺”。

  环保公安分局挂牌 环保警察亮剑云南

  2008年11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正式揭牌,正式组建一支60人的环保警察队伍。2008年12月5日,玉溪市公安局环保分局也宣告成立,组建一支20人的环保警察队伍。

  据介绍,新成立的环保分局主要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执法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案(事)件等。

  点评:从最早的公安干警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执法,到2006年河北省安平县设立首家环保派出所,再到2008年底昆明、玉溪成立环保公安分局……环保警察破壳而出。

  公安部门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其参与到环境执法中来,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制止污染、查处违法,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者。我们希望环保警察模式能彻底破解一直困扰环境保护的执法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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