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水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作者:王炎阶 陆剑    文章来源:湖北水利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2

  水事是指个人、单位或者地区之间涉及与水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称。在水事活动中,形成水事关系的各方在利益不一致时即产生水事矛盾,当水事矛盾激化产生冲突时,即形成水事纠纷或者引发水事案件。

  近年来,县市、乡镇的基层水政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到,水事案件查处起来比较容易,但实际执行起来部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阻力,或者说执行很难到位。尽管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河道实施办法》及水利部令第4号《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等一大批水法规作为依据,但由于水政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执法主体配合,案件当事人总会拖延执法或拒不执行,甚至对抗执法。在处理水事案件中,时常会发生谩骂、欧打水政执法人员、甚至危及水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起诉至法院也会因为诉讼周期较长而大费周折,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浪费,甚至也会一拖再拖、不了了之,给被侵权主体造成无谓的损害,影响执法效果,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了破解水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针对近年来洪湖市在水政执法中的作法和自己的肤浅见解,特提出以下对策:

  对策之一:建立水政执法警务室,聘请公安特派员。

  实践证明,依靠公安执法的强制措施,既可以给案件当事人心理上造成威慑,必要时又可以给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县市、流域、乡镇水政执法人员都有这样的体会,在执法时面对违法当事人的横蛮抗拒,执法人员往往无所适从,即使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违法当事人根本不予执法。面对这种窘迫的执法局面,在县市、公安局、乡镇派出所聘请了公安特派员,建立了警务室,协助水利部门查处水事案件,实际执行效果则大不一样。公安特派员针对违法当事人的野蛮行为,可以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拘留,及时打击违法当事人的嚣张气焰,及时制止违法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如:洪湖市长江河道管理局聘请了公安特派员,建立了水政执法警务室,负责对全市135公里的长江堤防进行执法管理。2006年7月21日,洪湖市长江堤防螺山段发生了一起砍伐堤防林木的违法案件。公安特派员经过走访、调查、取证,掌握违法人员的情况后,找违法当事人面谈,违法当事人迫于公安人员的威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过。这起砍伐堤防林木的案件两天内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而2007年3月22日,洪湖市东荆河堤新滩段发生了一起毁坏堤防林木案。由于东荆河堤防管理部门没有建立警务室、聘请公安特派员,这起毁坏堤防林木案由堤防管理部门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上报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市水利局,湖北省水利厅专门发函要求严肃处理这起毁林事件,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也专门派人到洪湖督办协调,但由于水政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手段,加之乡镇、村的地方保护,这起毁林事件只是简单地处理了一下,违法当事人没能绳之以法。以上两个实例,充分说明建立水政执法警务室、聘请公安特派员的执法手段绝然不同,执法效果大不一样。

  对策之二:水政执法人员列入警察编制,使水政执法人员具有双重身份。

  水政执法人员列入警察编制,这种做法更优于建立警务室、聘请公安特派员。水政执法人员列入警察编制后,使水政监察队伍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更加密切,更加默契。执法时,水政监察人员身着警服执法,如在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拒,危及执法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就可以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洪湖市林业执法大队,就是洪湖市林业警察大队,该林业警察完全与公安警察一样,配有全副武装的警察装备,对全市森林进行执法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据了解,近年来洪湖市根本没有发生一起大的森林违法案件。而近年来洪湖市水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在河道上乱建乱挖乱占,有的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乱搭乱毁,甚至偷盗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因此,将水政执法人员列入警察编制势在必行。

  对策之三:实行联合执法。

  在水政执法人员没有列入警察编制和没有建立水政执法警察室、聘请公安特派员时,水政执法可实行联合执法。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发文,成立水政联合执法大队,由水政部门牵头,在水政执法时,公安、农业、土地、水产、林业、环保、堤防等部门应派人参加,这样既壮大水政执法队伍,增添执法人员的信心和勇气,又摆脱本区域执法人员的人情关系,还能震慑违法分子,确保执法行动顺利进行。如2008年5月12日,洪湖市水政执法大队在南港河进行水政执法时,邀请当地派出所、国土部门派员参加对南港河堤岸和渠道内进行清障,结果两天时间就把南港河堤岸的38处违章建筑和渠道内54处拦河网进行了清除,效益十分明显。又如2008年9月5日,洪湖市新滩镇水利管理站在对该镇泵站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除时,由新滩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水利、国土、农业等单位的执法人员参加,三天时间,全镇6处泵站管理范围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实践证明,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实行水政联合执法效果较好。

  总之,破除水事案件执法难的关键就是增强水政执法队伍的力量,增强水政执法人员的手段,提高水政执法队伍的强制力,在气势上、心理上给违法分子以震慑,达到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打击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实现人水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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