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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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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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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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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宗旨:“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观整部法律,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在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的强制性规定。如第七条明确规定:“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六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很小的,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专项分析或专项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这些强制性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及建设项目的出台和开工。
其二,充分保护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环境影响涉及到千家万户,环保决策的透明、环保信息的公开尤其重要。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法律也在第二十一条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三,明确了战略环评不仅仅在规划和项目建设之前,还要进行规划的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动态地掌握规划实施和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确保环境质量。
其四,在程序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如其第十九条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法律还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预设了预防措施。
其五,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明确。如对规划编制机关违法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规定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罚款,给予主管人员、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可罚款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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