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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术语(环境要素)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7 | |||||
(一)环境 (二)农业环境 (三)渔业水体 (四)渔业水体 (五)海港 (六)噪声敏感建筑物 (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八)农产品 (九)水资源 (十)保护的野生动物 (十一)防护林 (十二)用材林 (十三)经济法 (十四)薪炭林 (十五)特种用途林 (十六)农用地 (十七)建设用地 (十八)基本农田 (十九)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十)能源 (二十一)城市 (二十二)城市规划区 (二十三)大城市 (二十四)中等城市 (二十五)小城市 (二十六)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危野生坳埴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十七)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78年10月农业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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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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