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实现“三个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贫困地区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的思考
作者:潘文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8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是一项必须的内容。针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农村环境污染较、生态破坏较突出的问题,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措施,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实效化,有利于实现“三个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个转变  农村环境污染  环保品牌产品  面源污染  生态保护

  在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现象较为普遍,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二者极为不同步。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极不和谐、极不协调、极不相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必须加快推进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保会议上提出的“三个转变”,切实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环境质量改善。

1、 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

1.1环境保护意识差。

1.1.1农村环保宣传普及率低。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的重点大都放在城市、工业集聚地、流域、自然保护区、风景文物保护区等,较大程度上忽视了农村,特别是较贫困的农村所存在的环境问题。这些地方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不到位,普及率较低。农民因此也很难接受到环保知识、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对环保知之不多,了解甚少。

1.1.2环保参与自觉性低。

  贫困落后地区农村的党员、干部、群众环境意识较差,他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难以考虑和顾及到环境保护。尤其是长期生活在当地农村且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对外面不了解,新事物接触少,他们根本不知道环境保护这回事,不可能形成环保意识。这些地方的农民群众参与环保的自觉性是极低的。

1.2环境问题较突出。

1.2.1生态破坏较为严重。

  贫困落后的农村,在建房屋、办企业、开采石场等,大多忽视环保,有的对森林植被破坏较大,没有采取修复等补救性的保护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极有限。同时,农村一些地方乱砍乱伐突出。由此,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破坏。

1.2.2农村面源污染突出。

  贫困地区农村的一些地方较普遍存在污水横流、垃圾遍地、人畜混居、化肥及农药不合理使用等现象,造成了地面水地下水污染、土壤植物污染、传染病发着,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环境及人民群众的健康。

1.2.3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加剧。

  畜禽水产养殖业在农村成规模的发展,无疑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好处,但由此而产生的畜禽养殖粪便及水产养殖的饲料残余部分,又成为农村污染的又一主要来源。这给农村,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村环境带来很大压力。

1.3环境管理较薄弱。

1.3.1农村建设项目审批忽视环保。

  农村建房、修建公路、水利工程及畜禽水产养殖等立项审批的项目,大多忽略环保而无环保要求、无环保措施。未立项的更谈不上。农村环保监管难到位,违规建设较突出。

1.3.2农村环保管理机制不健全。

  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农村环境保护管理缺乏具体的措施,管理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乡(镇),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乡(镇)环保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没有纳入编制,村一级更是无从谈起。农村环境保护,在县级环保部门顾及不到位的情况下,乡(镇)、村环保管理空档缺位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1.3.3缺乏环保执法权。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处罚难。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致使环境污染纠纷时有发生,乡(镇)与之接触更直接,处置更快更方便,但确苦于没有环保执法权,就是有环保机构和人员,也难以做到依法及时处理。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

2、       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

2.1农村环境保护重视不够。

2.1.1农村环境保护远远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过去,对农村一直都存在“少予、多取”,农民负担特别严重。乡(镇)的工作大多用在了“收粮收款”上面,几乎无心思去重视农村环保,关注农村环境问题。当然,也就不可能把农村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发展等同位置,重经济轻环保现象尤为突出。

2.1.2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很难顾及到农村。

  县一级重点放在了县级领导及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方面,再就是城内学校学生。农村环保宣传极不到位,显得十分薄弱。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农民在温饱问题都还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是很难重视和接受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更难有这方面的参与和支持。

2.2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

2.2.1农村环保投入与农村污染发展趋势不同步。

  近年来,各级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加大了投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就广大农村而言,真正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的投入是极为有限的,有的地方根本没有。环境污染治理有限的投入也主要用于城市生活污染及工业污染的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

2.2.2难以解决农村实际环境问题。生态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也是极其个别,很有针对性,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农村大面积的环保实际问题无法解决。从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更为突出,水土流失、生态破坏更为严重。

2.3农村环保法制不够健全。

2.3.1农村环保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就农村而言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多是一些行政办法,经济的、技术的、法律的办法很少。

2.3.2农村环保监管失控。

  乡镇环保机构不健全,县、乡(镇)、村环保管理网络没有形成,环保管理链无法向农村延伸,出现了农村环保管理真空。个别乡(镇)即便有环保机构及人员,但却因职责不够具体明确,财政预算经费不够,工作开展难,力度不大,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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