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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7 | |||||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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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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