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986年10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 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 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 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 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 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 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 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 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 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