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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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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徽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蔬菜地、果园、茶园、饲养场、放牧场和水产养殖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0-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质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7173-87 土壤全氮测定法

  GB 7845-87 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

  GB 7853-87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GB 7856-87 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GB 7863-87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绿色食品:系指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AA级绿色食品:(略)

  3.3A级绿色食品: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绿色食品植物生长地和动物养殖地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

  4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基地选点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同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的生产能力。

  绿色食品产地空气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

  表1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度限值 mg/m3(标准状态)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总悬浮颗粒物(TSP)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氟化物(F) 0.30 - 0.15 0.50 0.10 0.15 7(μg/m3) 20(μg/m3) 1.8[μg/(dm2·d)](挂片法)

  注: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②1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③连续采样三天,一日三次,晨、午和夕各一次;④氟化物采样可用动力采样滤膜法或用石灰滤纸挂片法,分别按各自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石灰滤纸挂片法挂置七天。

  4.2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2所列的浓度值。

  表2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mg/L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PH值 总汞 总镉 总砷 总铅 六价铬 氟化物 粪大肠菌群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个/L)

  注:灌溉菜园用的地表水需测粪大肠菌群,其他情况不测粪大肠菌群。

  4.3 渔业水质要求 (略)

  4.4 畜禽养殖水质要求 (略)

  4.5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本标准将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为旱田和水田两大类,每类又根据土壤pH值的高低分为三种情况,即pH<6.5,pH=6.5~7.5,pH>7.5。绿色食品产地各种不同土壤中的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5所列的限值。

  表5 土壤中各项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mg/kg

  耕作条件 旱田 水田

  PH值 <6.5 6.5-7.5 >7.5 <6.5 6.5—7.5 >7.5

  镉 汞 砷 铅 铬 铜 0.30 0.30 0.40 0.25 0.30 0.35 25 20 20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0.30 0.30 0.40 0.30 0.40 0.40 20 20 15 120 120 120 50 60 60

  注:①果园土壤中的铜限量为旱田中的铜限量的一倍;②水旱轮作用的标准值取严不取宽。

  4.6土壤肥力要求

  为了促进生产者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生产AA级绿色食品时,转化后的耕地土壤肥力要百家到土壤肥力分级1—2级指标(见附录A)。生产A级绿色食品时,土壤肥力作为参考指标。

  5 监测方法

  采样方法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见表1注),其他的采样方法和所有分析方法按本标准引用的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空气标准质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3095的6.1、6.2、7和GB 9137的5.1和5.2规定执行。

  农田环境质量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5084的6.2、6.3规定执行。

  渔业水质有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5749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水质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5749规定执行。

  土壤环境质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15618 的5.1、5.2的规定执行。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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