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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
作者:冯永锋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0
  中原工学院农村环境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周纪昌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产物,把责任全部推给企业、政府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动员全社会资源、走出一对一的责任负担划分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现实生存和发展问题,这就需要构建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

  周纪昌提出,构建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的总体目标是形成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确认与监测、救助主体的分工与作用、救助资金的筹集和运作、救助内容的选择、救助效果的评价等。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方面,应当采取疑似受害者的界定方式,先使这些疑似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摆脱生存危机;在救助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方面,政府应当成为社会救助的组织主体,责任企业应当成为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非责任企业和社会力量应当是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在救助内容的确定方面,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需求具有多层次性,因此,必须实行法律援助、环境救助、医疗救助、精神救助、发展救助、社区复兴救助等全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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