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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edu.org.cn 作者:闫怀强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本报讯 广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实施《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三角力争提前执行国Ⅳ标准。同时,将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油品,并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方案》提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在珠三角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在2010年10月1日前,珠三角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在2010年1月1日前,全省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方案》提出,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广东省质检局资格认证,并取得广东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的将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不定期进行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维修;对停放地(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方案》提出,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标准以下的在用运营车辆,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
  《方案》提出,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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