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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排污权交易不能一卖了之
Eedu.org.cn 作者:胡雪良 孙…    资讯来源: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在国际上被证明是有效的制度或政策,并不意味着在国内就一定会成功。“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一卖了之。”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副院长陈吕军指出,“政府必须做到‘取之于污用之于污’。”出售排污权,如果仅仅停留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出钱与收钱”的层面,也就等价于“企业有钱就可直接排污”和“政府以牺牲环境换金钱”,这显然是跟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的。

    九三学社社员郭进说,1999年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已在区域内取得了极大成功。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制度的推行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其不断变化,政府相关机构很难根据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企业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在各污染企业间分配排污许可。一旦分配结束,这种格局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固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弊端。

    从目前嘉兴初步的实践看,嘉兴环保局翁建荣局长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政策、法律依据滞后。对开展排污权交易在法律法规上还存在着一些空白,缺少强有力的支撑。同时,排污权交易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执法机制也存在缺失。交易制度不够完善。要建立一个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要有相应的交易制度与其配套。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对如何制订满足总量控制的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价格机制上如何更多地引入市场经济的规则,实现环境保护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也值得探索。同时,在交易规程上,如何科学确认污染物超额削减量和许可证购买对象,如何避免成交后违反交易合同、非法进行排污交易,超出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

    一些环保专业人士和基层干部认为,嘉兴市目前实行的排污权交易要警惕两种风险。

    一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风险。由于排污权交易仅在浙江嘉兴地区试行,这个区域内新建的排污企业需要花巨资购买排污权,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在同没有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周边地区的企业竞争时,处于“成本劣势”,带来客观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是廉政风险。环保等政府部门事实上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价格,一旦权力参与排污资源分配,会导致又一种权力寻租。在没有建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和定价机制之前,廉政风险会逐渐放大。

    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链接)

    江苏省环保厅正式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试点范围,为太湖流域内的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以及镇江市的丹阳、句容和南京的高淳县等;试点对象,则选择重点监控的266家排污企业。

    根据试点方案,从2008年起,首先在太湖流域开始COD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到2009年,再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建成太湖流域的市级水排污权交易市场。

    这就意味着,和嘉兴的“新”、“老”企业双轨制不同,无论是现有的企业还是新增的企业,都必须为排污权而支付相应的费用。目前江苏省核定的排污企业购买COD排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千克COD定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其他企业为4.5元。

    随着“免费午餐”即将成为历史,对于太湖流域的排污企业而言,以后将需要同时承担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两笔费用;前者可以被看成是环境资源费,后者可以被视为治理补偿费。

    美国排污权交易成效显著(延伸阅读)

    排污权交易(tradable permit),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这种基于市场激励的制度设计,被广泛认为可以有效地实现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产值的最大化。

    这一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很多人看来,最早可以追溯到1960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期刊》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但这一制度公认的设计者,则是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 H. Dales),他在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与价格》一书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概念。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在欧美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这一理念的研究逐步深入和系统化。到了197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始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的治理。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把酸雨(二氧化硫)的控制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也正是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排污权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表示,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美国最主要的排放大户——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

    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的统计,到2006年,美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了630万吨,首次下降到1000万吨以下,相当于下降了4成。从1994年到2005年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累计完成了4.3万件;而2004年的减排成本只有2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当初预测值的1/3。

    在中国,整个排污制度则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早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就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与申报登记相比,许可证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环保部门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与否和多少,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力,并可定期监督检查。遗憾的是,由于环保部门的相对弱势,据了解,许可证制度至今并未在全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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