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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6
 

  农村饮用水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省农村饮水安全达标率与计划目标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制水企业规模小、设备老化、管理和技术基础薄弱、制水企业制水成本较高,造成制水企业不适应农村饮用水安全达标建设的需要。二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法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违反有关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然存在,有少数水源地已不适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源地。三是化肥、农药流失造成的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严重。四是个别地方政府重经济增长轻水源保护,未切实负起“对环境质量负责”和“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法律责任。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进一步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应将农村饮用水质量是否安全、达标,纳入总体全面达小康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督查,理顺关系。认真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制度,严格项目环评和项目准入,制定和建立切实有效的保护管理和安全监控体系。

  第二,加大区域或集中供水力度,提高农村农民饮用水普及率。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区域供水和集中供水的步伐。加快编制农村区域集中供水规划,加强饮用水源集中管理,提高城乡供水系统覆盖率、保障率和水质达标率。在重视发展区域或集中供水的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已有的水库供水不应放弃,这既可以保证优质水源,也可以避免区域供水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偏远地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惠政策,对“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收电力增容费,电费要按农业用电价格计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减免土地征用费;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要减免各种税收;水利部门要减免水资源费。

  第四,加快农村水源地环境整治步伐。加强立法,明确把饮用水源地作为重要经济社会目标予以保护,明确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安全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不作为时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农村改厕建设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整治力度。

  第五,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整合环保、水利、建设、卫生以及制水企业水质监测分析的力量,统一规范、合理分工、信息共享、水质数据统一发布。认真做好与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衔接工作,尽快加强硬件建设,特别是加强对苏北乡村自来水厂的建设、管理,保证群众用上安全、清洁的自来水。

  第六,推动制水企业市场化建设。在确定政府对自来水的管网建设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对制水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促使其参与市场竞争,从根本上提高水厂管理质量,降低供水成本,提高饮用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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