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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看生物多样性保护:当资源占有遭遇技术占有
Eedu.org.cn 作者:洪蔚    资讯来源:科学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在法学研究者看来,在生物多样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利益是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也将为更好地解决这个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2000年间,物种多样性的急剧减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鸟类家族中已经有1/5灭绝,现存的鸟类中,正有11%的鸟类面临灭绝的危险。植物家族中每8种就有一种濒临灭绝。预计每隔二三十年,就有大约1/4的物种从地球上彻底消失。
 
物种的灭绝既是一个生物自身的问题,更是人类活动影响造成的。在法学研究者看来,在生物多样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利益是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也将为更好地解决这个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张建伟和杨志敏是分别来自河南大学和四川大学的两位法学专家,在用法律的眼光考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时,他们提出了在全球范围内,在技术占有和资源占有之间的一个矛盾的现象。
 
目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疑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用生态技术和人工繁殖可以改善和提高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和繁殖能力,基因工程则有望更快地培育出新的生物品种。然而,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却更多地集中在发达国家,与之对立的是,生物多样性资源则更多地集中在发展中国家。
 
生物资源除了其科研意义外,还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按目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当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无偿取得生物资源,并经过研发取得了经济利益时,提供资源的一方不仅不能从中获益,甚至还要花费高额的代价来购买这一成果。这种资源与技术占有的矛盾,影响了资源占有国合理保护、管理物种多样性资源的积极性。
 
1992年,157个国家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资源占有国的权利。其中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确定权属于国家,并由该国家法律行使。”在张建伟、杨志敏看来,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规定,“它直接否定了生物资源是人类共同财富的传统思想和主张”,确认了各国对自己境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控制权。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而其遭受破坏、流失的程度也相当严重,对此,本报曾推出专题报道我国物种“被盗”的严峻现实,从奇异果到樱桃鸭到人类基因资源的流失,我国在生物资源上的损失不亚于圆明园与敦煌的劫难。因此,张建伟、杨志敏呼吁:“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如何实施与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
 
与我国处境相似的印度等国,在此问题上更早地进行了有效的尝试,该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公司欲利用印度生物多样性资源及其传统知识,必须事先向印度政府提出申请。”并规定要与提供者分享利益所得,在印度以外申请专利时要征得印度政府的许可,注明资料的出处和地理产地等。
 
此外,国际上还普遍采用契约的形式,对资源利用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目前有代表性的契约大致有四种,内容无外是利用者向提供者支付现金、科研仪器,或分享商业化带来的许可使用费,提供培训等回报措施。但在张建伟、杨志敏看来,契约模式目前在国际上尚未形成标准,契约是否最终公平兑现也不得而知。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资源大国来说,着手制定意在保护本国资源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他们认为,印度在这方面走在了我们前面,它的尝试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和可借鉴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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