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1984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今天下午,市环保局举行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这个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依据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在我市1984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的,2006年11月17日,经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新的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现了点源治理向区域与点源结合防治的转变,注重从源头和各个环节上防止噪声的产生,对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些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了规范。在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相关部门防治噪声的职责。环保部门主要履行统一监管、限期治理职责,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路政、建设、工商、文化以及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从规划与建设、产品设计与标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等开始防治噪声,对社会生活和机动车噪声、火车与民用航空器噪声等加强防治与监管。比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考虑到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隔声提出明确要求,将防治噪声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等;对交通噪声规定了后建者承担防治责任;居委会和村委会有义务对本区域内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管,调节邻里之间因噪声引发的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些年出现了一些新的噪声扰民问题。新的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噪声的产生以及扰民的直接责任人,规定了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防治噪声污染的管理制度并公示,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向周围居民公告;销售单位不得经销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机动车车主不应安装,报警器鸣响后车主应及时处理;房地产开发商须明示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及所在地域声环境的真实情况;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经营可能产生噪声的餐饮或娱乐场所,经营者须防治空调、冷却塔等噪声污染;严格限制家庭装修时间,规定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12点至14点、18点至次日8点,不得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居民楼内进行装修等。
市环保局副局长郑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介绍了该办法的制定过程和内容,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杜少中主持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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