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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Eedu.org.cn 作者:王馨睿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我花钱种树,他免费乘凉”,“上游保护,下游受益;上游污染,下游遭殃”是目前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体制性矛盾的生动写照,也是区际生态利益失衡的集中表现。为解决这种体制性矛盾,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对重点领域开展实践探索取得经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技术与实践支持。那么生态补偿的科学定义究竟是什么?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为保障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有关负责人。

  生态补偿有了科学定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是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谈到“指导意见”时,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有关负责人首先对生态补偿的科学定义进行了阐述。这位负责人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例如用经济手段逐步实现上下游之间、自然保护区内外、矿产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该区域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研究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重点领域、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

  努力总结生态补偿实践经验

  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中,理论和政策研究较多,实践经验较少,尤其是缺少重点区域、领域的实践探索。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已开始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和实践探索。这位负责人说,2005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重点开展了4项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订了煤矿开采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这些政策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的主要内容,目前正在山西省贯彻实施;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明确了三部门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原则和工作任务;组织专家赴浙江、安徽、江西、广东、福建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收集了国内外生态补偿案例;支持直属研究机构开展了国合会《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框架的政策建议。

  其实,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我国一些地区已积极开展了工作,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环保总局也非常重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但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我国还处在原理性探讨阶段,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趋于这种形势,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指导意见”。

  明确试点工作四大重点领域

  “指导意见”提出,环保部门相关职能应与生态补偿工作的特点相结合,而四个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应当分阶段指导并推动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开展。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以及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四个领域应该作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点领域。“指导意见”同时还提出,环保部门相关职能应与生态补偿工作的特点相结合,而四个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应当分阶段指导并推动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开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这四个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开展,首先就要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推动完善政府对重点领域建设的投入机制,通过资金、物质补偿以及优惠政策等形式,对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支持和补偿。

  在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应该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试点地区还应该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分享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则应该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此外,要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评估,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这位负责人最后强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今后为保障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环保总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选好试点;加强生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延伸阅读

  我国积极实践生态补偿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浙江和安徽两省部分市、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认为,浙江省钱塘江流域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改善了钱塘江流域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污染防治,特别是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治理。可以说这次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成功的经验,为省内其他七大流域树立了样板。浙江省从2000年10月起就实施了《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规范化。

  调研组经过调研还发现,安徽省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区,而浙江省的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区。两市都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十分重视,但在如何补偿的问题上,却各持己见。安徽省淮南矿区所实施的生态补偿尝试总体效果不好,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长效的资金机制。在铜陵矿区,矿山生态恢复和补偿也面临不少问题,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和当地政府都无力治理,而对于新矿的生态补偿问题也没有全部得到解决,最终使矿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本报记者 王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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