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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发布实施
Eedu.org.cn 作者:钱文胜    资讯来源:东北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5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钱文胜) 记者从辽宁省林业厅获悉,《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7月28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国务院有关湿地保护的工作要求在我省得到了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我省条例的制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湿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共赢的目标,突出重点,明确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着力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

  《条例》从开始立法调研到正式出台,历时三载,经过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其中凝聚着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也反映和表达了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的关心与支持。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正如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一样,湿地被形象地称之为“地球之肾”。保护湿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我省的湿地资源丰富,具有面积大、类型全、分布广、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和稀有性并存的特点。全省湿地总面积121.96万公顷,遍布14个省辖市,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8.2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定义的5种湿地类型齐全。其中近海及海岸湿地73.81万公顷,河流湿地25.22万公顷,沼泽和沼泽草甸湿地11.02万公顷,湖泊和库塘湿地总共11.91万公顷。湿地在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

  《条例》出台前,湿地保护多头管理但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致使湿地保护难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综合协调和有效管理,盲目开发湿地情况还相当严重,对湿地的围垦行为仍未得到有效禁止,有的湿地保护区建而不管,一些工程开发、各类污染及对湿地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使湿地资源遭到破坏,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和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符合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为依法强化湿地保护从组织制度上提供了保障。

  《条例》的制定出台,从湿地保护范围划定、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许可、征占湿地审核审批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法规层面的依据,我省湿地保护和管理从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湿地既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又是有限的、关乎人类生存的极为重要的资源,具有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湿地至关重要。《条例》对湿地的开发利用加以保护性限制,对破坏湿地行为加以处罚,切实保护湿地整体生态系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造福社会、造福子孙,将对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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