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旅游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留言 | FAQ | 环保易 | 中国环境博客 | 生态博客 | RSS
利益补偿纳入长三角协调机制
Eedu.org.cn 作者:孙小林    资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长三角一体化成为1月23日开幕的上海市“两会”的关键词。其中,民盟上海市委的建议,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民盟上海市委提出了“对长三角地区法制协调的建议”。这是今年上海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七条有关长三角提案中的一条。

  事实上,由于江浙沪三地行政区划的分割,地方法律法规众多,地方利益的驱动,以及缺乏有效的组织等因素,长三角立法协调进展一直比较缓慢。

  所以,民盟上海市委希望,长三角两省一市能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由点到面”的原则,共同推动长三角立法执法的协调工作,“既能减少交易成本,为长三角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区域经济更好地发展,又能为推进中央立法的事项作出贡献”。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打破原来部分所属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损害某些地区的利益。长三角的利益显然并不是完全一致,产业同质竞争,吸收外资的竞争等等不可回避。即使长三角地区经常进行立法协调,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体制,法律的落实则几乎成为空谈。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陆雄文曾表示,长三角地区“涉及到各自地区利益的整合,靠政府从上层推动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陆雄文认为,“解决方案就是用立法的形式保证规划的实施,必要的时候牺牲部分地方利益。”但是牺牲谁的利益,牺牲后有没有补偿?

  因此,建立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十分必要。民盟上海市委的提案就指出要建立立法协调的框架协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将三地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机制纳入框架。

  比如,通过事前协调的利益分享原则,保证长三角区域内统一的公平竞争环境,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分享商业利益的权利;通过事后协调的利益补偿机制,实现对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的受损一方给予政策,资金上的补偿,满足不同的利益诉求,才能实现江浙沪地区整体利益的平衡,维护各个“利益相关地区”发展,进而推动地区合作的积极性。

  民盟上海市委提案建议,当前可以以江浙沪三地的生态利益共享和补偿的制度化作为切入点之一。

  在太湖蓝藻污染过去之后,江苏省就迅速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审议并通过《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补偿办法在江苏省太湖流域选择跨行政区域的主要河流开展试点,如果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上游地区政府将按3种主要污染物超标浓度,每吨支付给下游地区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环境资源补偿资金。

  但是,目前太湖蓝本的意义也仅仅局限于江苏内部的立法协调,还没有扩展到整个长三角地区。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绿色生活
     GOOGLE提供的广告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