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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的前世今生:十余省市1999年试水
Eedu.org.cn 作者:黄胜利    资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中国经济时报消息(记者 黄胜利)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限塑令”由地方试点正式上升到国家层面,随后,该通知于今年1月被下发到全国。

    《通知》指出,鉴于塑料袋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通知》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对于国家缘何出台“限塑令”,正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对外称,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并列举出,每生产1吨塑料,需消耗3吨石油;目前我国每年随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的废塑料占填埋垃圾重量的3-5%,其中大部分是废塑料购物袋,特别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另外,废塑料袋在自然条件下不易降解,造成长期的、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是废弃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易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二是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塑料包装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三是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弃塑料很难处理,混有废弃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利用。

    就在国务院颁布“限塑令”的前两个月,深圳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 》第53条和第86条规定,深圳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商家如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对超薄塑料袋的限制,我国早从1999年开始,便有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十多个省市陆续试水。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大型超市、商家也自行推出塑料袋有偿使用的规定。

    但局部性的限制,管理上的难度,使得超薄塑料袋很难完全控制。

    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总结以往部分地区、行业治理“白色污染”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起草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随后,国家标准委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已完成塑料购物袋的环境、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的快速检测方法与评价三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3月4日。

    《塑料购物袋》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如下要求:塑料购物袋被定义为以树脂为主要原料制得的;其厚度必须大于等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的标识应需要明确袋的名称,如普通塑料购物袋、降解塑料购物袋、淀粉基塑料购物袋、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等,还有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号、规格、标志等。

    4月7日商务部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截至今年4月14日,实施时间为6月1日,该征求意见稿总共包括22条细则,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然而,对于《通知》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的解读,对于两政策的出台,一些环境人士表示,政策出台过于匆忙,尤其是《办法》对外征求意见时间太短,而对于政策的具体内容,民间意见纷呈。

    《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袋和应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的范围为“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

    相关专家认为《通知》规定的覆盖面具有“前所未有的广度”。

    但对于来自环境友好公益协会的池田武和其他民间组织及个人所组建的民间限塑政策研究小组,则表示了他们的担心:是否会因为覆盖面过广,导致“有法不可执行”或“有限执法”的窘境。

  民间限塑政策研究小组的担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相比对超市和集贸市场的讨论,对其他销售专门物品,如服装、电器商店的塑料购物袋使用的情况则关注较少。

    民间限塑政策研究小组还担心,《通知》没有区分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情况差异,但现实中这些差异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规定的实行。即使是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有效地在所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相关规定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资源和行政的管理成本是有限的。对一些小商贩,小零售商的执法可能非常困难。

    基于此,该研究小组认为,对于一些不是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的商品零售商,比如流动的摊贩、店面非常小的杂货店在不在政策的适用范围内,《办法》应做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一些地区和零售行业的特殊性,限定政策实施的范围,甚至是批准一些豁免都是正常的,有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

    对于不同零售商所使用的塑料购物袋的种类相差很大,因而成本差别也很大,统一定价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一些人士在《通知》出台后,建议为塑料袋制定最低价格,但《办法》却未加采纳。

    《通知》和《办法》均显示,对塑料购物袋进行显性收费是一种“有偿使用制度”,“这种表述会对公众的理解产生误导,因为实际上在政策实行之前,塑料袋也不是无偿的,消费者实际在对其进行隐性付费。新政策的意义不在于告诉老百姓,你要多掏钱了;而是告诉他们,你原来就掏钱了,如果少用,你还可以省钱,而且环保”,民间限塑料政策研究小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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