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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崇尚“节能性生存” | ||||||||
作者:陆绮雯 资讯来源:解放日报2004-7-10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0 | ||||||||
6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确立了我国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的目标。会议指出,解决我国能源问题,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并借鉴国际经验。在这里,我们不妨读读一些发达国家的节能经验,或许能生发一些有益的启示。 法国:竞争+常态 7月1日起,法国的商业用户可以自由地选择供电商。法国雅高集团名下200家酒店就成为非家庭用户电力市场开放后首批抛弃法国“电老大”———法国电力公司的用户之一,开始使用法国罗纳电力公司供应的电力。电力改革又跨出了一大步,竞争格局已然成型。再过3年,包括家庭和个人在内的法国所有电力用户都将获得自由选择权。 其实,为满足欧盟建立电力统一大市场、实现电力安全、低价供应,法国已在过去两年里逐步开放了部分市场。目前,法国议会正在对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煤气公司的改制方案做最后补充,根据该方案,这两家公司将在今年年底前从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其部分资本将对公共服务行业的其它企业和机构开放,并且两家公司将被允许互跨领域经营。这一系列举措不单是为企业的发展、市场的健全考虑,也是为提高能源企业的效率着想,毕竟节能不只是拔掉电源、关掉煤气…… 另一方面,多年来,法国政府已经把节能作为一种常态管理来实施,一步步走得有条不紊。1994年以来,法国依据欧盟标准,先后颁布政府法令,对锅炉、汽车、家电等耗能设备制定节能标准,并通过减免税等手段,鼓励采用节能型设备,如用太阳能或电能的清洁汽车、同时能生产电力和热能的设备。2000年12月,法国政府又通过了“全国改善能源消耗效率计划”,在这一计划框架内,法国建立了“能源信息点”。2001年,法国耗资457万欧元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了关于节能的宣传活动,还设立了环境保护和节制能源消耗基金,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节能方面投资,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计划。 德国:节流+开源 德国在能源供应方面,比较依赖进口,为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可持续发展,节能成为不二选择。德国节能努力的重点放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挖掘新兴能源上。 “供热供电结合”就是最典型的德国式能源增效方法。2002年,德国颁布了促进“供热供电结合”的法规,鼓励能源公司将发电的余热尽可能用于供暖,政府向实施该措施的能源公司,尤其是小型能源公司提供补助。 开发“矿物能源发电技术”则是德国发电效率得以不断提高的秘密武器。1999年,德国电力生产部门传统矿物能源的平均有效利用率为39%,采用高压煤尘焚烧技术、煤炭汽化技术等新研发的矿物能源发电技术后,这一比率现已达到46%,预计到2020年能进一步提高到55%。 “生态税”是德国利用税收杠杆节能的又一特色做法。2002年起,德国开始对汽油、低硫柴油和电力等传统能源的消费征收生态税,价格压力迫使民众自发地想办法少用、用好这些能源,另一方面,由此获得的资金可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等,又是“双赢”。 待机能耗也是德国政府竭力想“消灭”的,据统计,电器设备处于待机状态所消耗的电量占德国所有家庭用电量的11%。目前,德国国内有约300个提供节能知识的咨询点,能源机构通过这些咨询点以及专门设立的节能知识网站,向国民宣传待机耗电常识,提倡“举手之劳为节能”。 除此之外,德国政府推动设备、汽车、建筑等方面的节能也不遗余力。比如,德国政府从2000年起对企业的设备能耗做出规定,新设备的能耗要比过去的标准再低30%,旧设备必须进行节能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于家电设备,德国政府进行严格的节能性能分级,要求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必须贴上节能等级标签。今年德国还推出了新车油料消耗量标签规定,强制规定只有达到油料消耗标准的车才能获得节油标签上市销售。建筑供暖供水也是德国消耗能源的“大户”,占到国家能源消耗总量的约1/3。近年来,德国除了对大量老建筑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外,2002年出台的《节省能源法案》还用法律的形式杜绝了新建建筑能耗过大的可能性。 在“节流”的同时“开源”,两条腿走路才是解决能源问题的长久之计。2000年,德国决定逐步放弃已初具规模的核电,转而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目前,德国在这方面成绩斐然,风力发电占德国总发电量的3.5%。德国政府希望通过能源结构调整,到2010年使“生态能源”的发电量占到全国发电总量的10%;50年后,力争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国民使用的主要能源。为达成上述目标,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等政策法规,用补贴等手段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该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因为目前德国风力发电的电价比常规电厂电价高出近50%)。此外,政府还开展了“10万个太阳能屋顶计划”,个人在私宅屋顶安装光电池或企业建设太阳能设施,均可申请长达10年的低息甚至无息贷款。 英国:氛围+改革 在英国,节能已不单单是一种强制措施或者一种社会倡导,而成为了一种生活态度,这与英国绅士的优雅形象颇为符合。一位在英国生活多年的中国记者这样评价:“英国通过政府的各项节能政策,能源与环境协调,交通节能措施以及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等手段,形成了一种有效和积极的节能氛围。” 的确,一些细节可以证明。夜晚漫步在伦敦街头,看不到满眼的流光溢彩。事实上,在英国大小城市,大型彻夜灯光照明现象很少见,无论公司和政府部门,都没有装饰门面的“照明工程”。许多店铺橱窗的灯光在打烊后会全部关闭,有些店铺还采用定时关灯装置。 在英国,还活跃着一些节能志愿者,他们往往服务于一些自发的民间绿色组织,对社会形成节能氛围功不可没。新英格兰光污染咨询组织就是其中佼佼者,该机构自1993年成立以来,一直向公众普及和推广室外夜间照明有效节能知识,积极宣传和提倡使用低流光灯具,该机构还经常不定期资助和组织由光电工程师、物理学家、能源用户代表、政府官员、记者和普通公众等参加的研讨会,讨论改善室外照明的办法。节能,俨然是他们的“事业”。 节能氛围的成型和政府的政策引导分不开。林林总总的措施包括:开征气候变化税;建立非赢利性“节能企业”,通过伙伴关系促使私营和小型企业向可持续和有效使用能源方向发展;要求私人天然气和电力供应商作出能源效率承诺;鼓励热电结合,实现社区几栋建筑物与一个中心热源联系。 而最引人关注的大手笔要数英建筑研究部门于去年9月宣布实施的十年百万“绿色住宅”建筑计划。该计划鼓励居民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洗澡水循环处理装置和无污染涂料等环保技术建造或装修房屋,凡采用这些方法建造的“绿色住宅”将享受减免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专业人士估算,采用新技术建造的住宅所耗费的能源仅是传统建筑的1/10。 回过头看,如今英国政府可以游刃有余地谈节能、进行节能计划,是有充足的能源保障作为后盾的。最关键的还是电力供应的充沛,英国现在的发电能力基本维持在高于需求16%的水平上,这既给发电公司的电力设备维护带来方便,也使公司有条件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同时可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提供电力补充。这主要得益于10多年来的电力改革。改革前,英国电业主要由中央电力局统一进行发电、输电和配电管理,1990年正式对电力工业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后,英国从发电到输配电,全部由私营公司经营,公司之间可互相竞争,电力供求关系由市场调节。 改革还在继续。英国政府去年2月公布《能源白皮书》,制定了促使电力生产更加清洁环保的新战略,目前以煤为原料的发电厂将逐渐被淘汰,16个核电厂的运营寿命大约30年后将全部终结。英国政府计划从阿尔及利亚、伊朗和俄罗斯等国进口天然气作为发电燃料,加快发展燃气发电项目以取代燃煤发电厂。此外,政府还拟在近海新建数千座风力发电机。 美国:政府+企业 去年夏天的那场大停电肯定没有那么快被遗忘———包括纽约在内的美国东北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美国人算彻底领教了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想方设法“搜刮”全球的能源“为我所用”是一方面,节能也不能忘,毕竟美国能源再充足也不够用来挥霍。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进口国,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其主要能源需求品石油的消费量在过去10年里增长了约18%,目前每天消耗近2千万桶石油,其中2/3依靠进口。 其实早在上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后,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能源政策的立法,其中包括建筑和设备节能的激励政策,比如,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低收入家庭提高房屋的保暖性,降低冬季取暖能耗。各州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节能措施,在加州,政府推行节能建筑抵押贷款;居民用电量低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电力公司会给予奖励。全国范围内种种措施的落实到位使美国的节能走上了正轨。 布什政府在长期“节能工程”的基础上,又积极倡导提高能效,采用替代能源。具体来说,对包括石油在内的国内能源生产提供新的减税优惠;不断探索开发太阳能、生物能等多种能源产品;要求研究部门集中精力开发高能效建筑、设备、运输和工业系统,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用替代性、再生性燃料进行置换。 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努力外,相关企业不满足于被动节能,也纷纷加入了主动节能的行列,它们所起到的作用远比想象的要大。美国太平洋能源中心就是一个专门从事建筑节能宣传的机构,提供节能政策咨询;用大量节能模型、实际工程应用实例进行节能宣传;进行节能知识培训;进行节能技术、产品展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筑节能方面的尝试……这些活动的性质都是公益的,是企业无偿提供给公众的。有如此“热心者”的参与,不怕节能措施得不到落实、公民的节能意识得不到提高。 日本:立法+科技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能源相当匮乏的国家,几乎所有的能源都有赖进口。长期以来,能源问题都是日本的头等大事。 早在1972年,日本就设立了热能源技术协会,1978年,又成立了“节能中心”,全面协调和指导节能以及节能技术的研发。到了1979年《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节能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被固定了下来,1998年和2002年该法规进行了两次修改。 《节能法》要求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要求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千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必须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计划,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而对于未达标者,政府会依法公布单位名称,并处罚款。 《节能法》细致入微,规定2004年,录像机的能耗标准必须比1996年降低61.2%,冷暖空调机必须降低50%。到2005年,计算机的平均能耗必须比现行标准降低56%,磁盘驱动器必须降低72%,照明器具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6年降低20%。到2006年,复印机的能耗必须比1997年降低31%。到2010年,轿车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5年降低22.8%。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产品将被禁止上市销售。 通过法律保障,日本大幅提高了单位能耗的产出。与此同时,日本的节能技术,特别是电器产品的节能技术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目前,日本节能技术的开发已涉及到生活生产各个方面,应用十分广泛。日本绝大部分空调的耗电量已降到10年前的30%到50%,而日本厂家还在大力开发电器产品的定时、待机状态节能电路,计划将定时、待机状态的耗电量降低到目前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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