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生活 | NGO | 考试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Eteam | 产业 | 留言 | FAQ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环保科技 >> 国内动态 >> 资讯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政府回收电池企业回收产品           ★★★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政府回收电池企业回收产品
作者:周森    资讯来源:深圳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国家《循环经济法》草案在深听取3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

  政府回收电池企业回收产品

  深圳商报记者周森

  【本报讯】备受各界关注的国家《循环经济法》,已经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昨天在深圳召开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全面听取3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草案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并针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系统而具操作性的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回收阶段

  草案征求意见稿设计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10项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是一个核心制度,体现了谁生产或进口、谁负责回收的原则。

  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生产或者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负责回收。其中可以利用的,由该企业负责利用;限于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不能利用的,由该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理。如果企业已经因破产等原因终止,由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不得随意丢弃,应在产品报废或使用后,交给生产者或进口者、销售商。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售价的20%在资源节约方面,草案作出多项细致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一条,就是限制过度包装,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包装物标准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尽量缩小包装物的体积,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对月饼、茶叶、保健品、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产品包装后的体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包装物标准,包装物总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零售价格的20%。

  “亮点”规定还有:缺水城市应当控制城市规模,禁止发展高耗水产业、建设高耗水景观;在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地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技术,尽可能用海水替代淡水;共生、伴生矿产如果当前技术不能综合利用,依法限制或禁止开采等。未经加工产业废物不得卖钱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水、余热等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本单位没有条件的,提供给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未经加工的产业废物,提供废物的企业不得卖钱。

  对于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后,电网企业应与这些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综合利用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而且上网电价要在常规电价基础上给予优惠。

  地方政府负责回收干电池

  在再生资源利用方面,草案做出了多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比如,对于目前普遍面临的干电池回收、处理难问题,草案规定废干电池的分类收集、利用、储存和处理责任由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承担,包括建立收集、储存和处理设施,以及对当前条件下不能利用的进行安全处理。

  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大量废、旧产品如何回收利用呢?草案规定,国家对废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集中处理的制度,使用者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销售旧电子产品的,应当经过维修或者检测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此外,报废机动车禁止转移,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水电气实行消费定额制度

  草案提出“可持续消费”理念,指出国家倡导适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政府采取措施引导公众合理消费、适度消费,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具体来讲,为了节约使用水电气资源,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消费定额制度。超过定额的部分,按消费越多价格越高的原则实行累进收费;低于定额的部分,则按市价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为了鼓励旧物品交易和循环使用,规定旧书、旧家具等个人旧物品的交易免收各种税费。对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由国家制定名录,通过逐步提高消费税税率,限制其生产和销售。

  相关链接

  《循环经济法》草案确定10项基本制度

  1.规划制度;

  2.产业政策和定额制度——对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建筑、轻工等重点行业的资源消耗实行限额管理;

  3.审核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源利用效率实行审核制度,未予核准的,不得审批;

  4.标准标识制度——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生产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等;

  5.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资源消耗高、废物排放量大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规定其减少资源消耗量、废物排放量的目标、期限和措施,未实现目标的,依法减少生产量或者出口量;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技术产品进行认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7.生态设计制度——设计产品及其包装物,应当优先选择采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可再生的材料;

  8.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生产或者进口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负责回收;

  9.循环经济评价与考核制度——发展循环经济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重要依据;

  10.统计计量制度。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没有相关资讯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