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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酝酿征收排放税 两年内难出台
Eedu.org.cn 作者:江金骐    资讯来源:华夏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本报记者 江金骐 北京报道

  “有关研究制定污染排放税的事情,具体由环境政策处在做。”12月6日,在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业务秘书处,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还处于立法的调研阶段。”

  排污费转向排放税

   在“2007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论坛”上,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透露,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总局三方,正在研究制定污染排放税的有关政策。

  “排放税是直接针对污染环境的主体,形成的一种给付性惩戒,对促进环保、节能降耗将发挥直接的作用。”12月5日,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管理系主任蔡昌告诉本报记者。

  不过,他也认为,以前我国对污染物排放单位是征收排污费的,如果要开征排放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费改税”,也就是相当于承认了污染企业污染排放的合法性。

  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有关领导解释,污染排放税的课税对象是自然人,这一点是二者的显著区别之一。

  税收政策的制定、税率的设置、课税对象的划分、政策的出台实施等,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负责,目前,由环保总局开展进行的工作,主要是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例如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排放结果的检测等。

  不过,反对的声音并不少。“不可能出来!”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研究员、中国税协常务理事张培森,12月4日在《2008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首发式上,针对广为关注的征收排放税一事,向记者作出否定性的判断。

  张培森的判断有自己的理由,他说,今年6月出台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将研究开征环境税。“在这一背景下,再出台排放税,没有社会支撑力。” 

  对于污染排放税和环境税的关系,环保总局的这位负责人解释,污染排放税是环境税的税种构成,二者不存在相悖一说。

  有车族行将“买单”

  由于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多,不同的污染物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种类的污染排放物适用的税收标准必然有所区别,但排放税是以消费者为课税对象,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这无疑对有车族更有针对性。

  “征收污染排放税,主要还是通过经济手段,缓解一下汽车的快速增长。”中国社科院副院长、经济学部主任陈佳贵,将污染排放税理解为一种调节手段,而不是增收措施。

  他根据中科院的一项测算说,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其中汽车污染占到了大气污染九成之上。

  近几年来,我们的经济增长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但扣除环境破坏因素,实际上我们的经济处于一种负增长状态,“所以,排放税的实质,应该体现在它对汽车消费的变相调节和引导”。

  短期内难实施

  “征收污染排放税,只是被纳入决策视线,短期内不会实施。”在此前召开的官产学恳谈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告诉记者。

  就政策的出台时间,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领导并未向记者作正面答复。他们解释,环保部门主要针对标准的计量,做前期的技术性工作。

  据了解,就建立标准而言,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是“多排放多收费”的计量手段,另外有人在考虑,是按车型标准计量、还是按具体检验标准计量,即使是同一种车型,由于驾驶的程度与交通的状况、甚至燃油的炼制技术不同,也会出现排放上的区别。“所以,许多不确定因素仍要考虑,许多工作仍需要长时间去做。”

  许善达表示,既然排放税还处在前期调研阶段,后面还有汇总、分析、形成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也要经过三读程序,每读之间至少要3个月。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及时列入立法计划的情况下,最快也只能到2010年。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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