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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将分担环境污染风险
Eedu.org.cn 作者:张琼    资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
    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保障机制势在必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绿色保险”之称,它的推出,将会改变“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状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终于出台了。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

  这项有“绿色保险”之称的制度,是我国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作为一项保障制度,绿色保险可以有效地化解企业、政府和受害方三者之间的矛盾和压力,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污染怪圈

  2007年10月4日,攀枝花盐边县城黄磷厂再次发生污染事故。早在2002年7月2日,川投黄磷厂生产设施泥磷池挡墙垮塌,导致80余立方米密封水和几十公斤泥磷下江,泥磷池裸露,泥磷自燃,产生大量的烟尘,对盐边县、炳草岗地区造成严重污染。盐边县全县5万多人口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那次事故发生后,该县有8000多人集体向法院起诉,法院至今没有受理该案。

  这些受害者为自己的权利不停奔走,后来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求助。该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指着满满一箱资料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光这8000多人的姓名登记资料就有这么多,要是让这些人胜诉了,其余那些受害者也要赔偿的话,黄磷厂无论如何也赔不起!”王灿发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法院根本不敢受理。

  环境污染案子的赔付额一般都很大,违法企业大都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如果让受害方胜诉,会形成一个怪圈:污染企业最终也赔不起;赔不起,污染企业只有破产;企业破产了,受害者非但拿不到赔偿,还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最终还得政府拿出纳税人的钱来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王灿发的环境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自1999年成立以来接收过上百起污染案子。据他介绍,因为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常造成这种状况: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得不到赔偿,污染企业得不到惩罚,最终国家为污染企业埋单。

  王灿发举了一个胜诉的例子说:“石梁河水库水污染案,受害用户最终拿到了560万赔偿款。即使在这个大获全胜的案子里,最终的赔偿款还是由政府埋单的。”

  多赢制度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周柯教授认为,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多赢制度:它可以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在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环境保护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王灿发痛惜地指着那装有8000多名受害者资料的箱子说,要是中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80 00多受害者也不至于至今5年多了还没个说法,攀枝花磷矿的污染事故以及长久以来的污染问题就不会拖这么久。他进一步分析:如果有了保险制度保障,由保险公司分担黄磷厂的赔偿压力,法院受理黄磷厂污染案就不会有所顾虑;依法惩处了污染企业,法律的警示作用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磷厂的污染事故也就不会再三发生。

  其实绿色保险制度不光在污染事故后发挥作用,在“事前”的作用也非常明显。周柯教授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绿色保险制度的出台,意味着环境预防监督多了一个主体,企业一旦投保,保险部门就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督,而且比政府监督的效率高、成本低。

  通过制定绿色保险这样一些经济政策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可以更好地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让污染者也来承担改善环境的责任。

  绿色保险的推出,那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不公平状况将不复存在。

  最大障碍

  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使人们对绿色保险寄予厚望,但王灿发教授指出,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是绿色保险将要面临的最大障碍。他们早在1998年从瑞典考察回来就向立法机构建议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但一直以来,各个部门都没有积极响应。现在,绿色保险制度刚出台,各方面还不成熟,所以法律上也不便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强制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和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当投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世界上大多国家都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但在我国把该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成强制险,仅有上述这些简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专家表示,强制险推出,如果仅靠企业自觉投保还有相当难度。

  企业不积极参保,犹疑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其次还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

  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的调研结果也表明,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全面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因素。

  周苛教授说,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绿色保险制度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且建立绿色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必然趋势

  目前,环保部门正在和立法部门积极接触,希望法律在修改的过程中能作出对该项制度有所推进的相关规定。

  王灿发认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有赖于其他部门配套的措施是否能尽快跟上。伴随着其他制度的建立,法律也会很快作出有利于该保险制度推行的相应规定。

  所以,需要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一些环境法学者们也在积极地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议,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更大效用提供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应该逐步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

  考虑到新政策全面推行的难度,增加可操作性,环保总局及其他部门决定先选择三类企业进行试点。这三类企业包括生产、运输、储存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在一些重点地区也选择开展试点,如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流域、长江下游等流域,这些地区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试点企业。推行的重点考虑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自愿试行。

  除此之外,业界人士一致认为应该借鉴外国一些成熟做法。通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污染者付费原则和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可以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处以严厉的惩罚,如对严重违反环保标准的行为,法院除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外,还应对相关责任的个人进行刑事处罚,甚至关闭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要取得人们所期望的作用,需要环保总局、保险监管部门、立法机构以及保险公司间的相互配合和协调。

  周柯教授特意强调:“在建立我国生态损害补偿机制的过程中,相比其他制度,绿色保险制度是最具可行性的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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