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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
作者:郁建兴 周…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4 15:32:10 | 【字体:

[摘 要]从世纪之交开始,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以NGO为代表的公民社会范例研究渐居主流地位,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说”得到推进,全球公民社会研究得到关注。这既是结合公民社会的新发展对前阶段研究作出的总结和深化,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民社会实践的推动下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而取得的新成果。而这些研究的新进展也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实体建设。

[关键词]中国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NGO良性互动说 全球公民社会

如果以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那么,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起至上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伴随着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而进行,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公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中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鸣。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每一个领域,相比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公民社会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新特征:公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可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的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规范与实证研究的进步共同证实了早期为邓正来所倡导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强大解释力,这也促使更多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关注中国“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改革”的勾连性,从而使相关的讨论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的又一个特点。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全面地融人全球化,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如何融人全球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凸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亮点。

本文关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二阶段成果,文章拟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作出一个述评。

一、范式转型:从公民社会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研究

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几近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已普遍接受了关于公民社会理论的源流和模式划分。从源流上看,公民社会的“L”流和“M”流尽管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性,但它们所要表达的都是对国家权威的怀疑,以及以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愿望,并由此形成了公民社会的自由主义模式。在第一阶段,以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为原型作研究的,可称为中国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2>论者。因为90年代初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已全面展开,尤其是1992年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民社会论者的研究正好适应了这一新的形势,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研究的主流之一。他们的研究既被看作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也被看作是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从而破除全能主义国家的吁求。

即便如此,中国的市民社会论者从来没有成为完全西方式的自由主义的斗士。在他们的研究中,市民社会理论也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所要均衡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非执其一端。虽然在长期的全能主义体制下,中国的社会了无生机,但这并没有成为呼吁一个“最小国家”的理由。这有学者思维传统、策略选择上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与西方早期市民社会论者不同,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者起步晚,所站立的基点也大为不同。到90年代,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念之于东欧、俄罗斯及东亚威权主义国家的实践已暴露出许多弊端,引起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这一解释模式的警惕和反思。

也因此,黑格尔所开创的公民社会的国家主义模式虽然为一些中国学者所认可,但更多地被当作一种参照而非指导理论。可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从一开始就远离了自由主义或国家主义的泥淖,它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找到建立中国公民社会的“第三条道路”。对此,邓正来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而在1993年,俞可平则指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事实上,这样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在现存的社会政治理论框架中引入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已显得很有必要。”③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并非一个新概念,它最初见于西方左翼学者约翰?基恩1988年的著作。基恩既不满意于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和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政策,更不满意于保守党人所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他提出应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或“民主的市民社会”。这种新的市民社会存在一个由多元化的公共领域构成的非国家领域,它包括生产单位、家庭、志愿性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它们受到法律保障并实行自治。基恩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必须成为充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个永久的特征”<4>;它是平等和自由的复合体,决策权分散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内部及彼此之间的众多机构之中,机构成员可以充分参与内部决策;国家和市民社会互相依存,互为对方民主化的条件。在《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一书中,基恩再次讨论了“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话题,指出晚期资本主义正逐渐步人官僚的社会主义所面临的困境,而民主的社会主义的重建在于实现一个自治的公共空间。㈤

西方左翼学者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讨论在90年代初已经展开,对此,何增科曾撰文介绍。<6>但我国学术界对此的关注较晚。2000年,王兆良和朱梅福的文章使用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词,并讨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的特征。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完善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社会组织基础,只要社会主义存在政治国家,作为与它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自然有它的存在依据。<7>但该文并没有从理论上挖掘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解释模式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文史哲》2003年第1期发表了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一文。该文直接引用了基恩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最深刻根源,就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我们确实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把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称之为市民社会的胜利”。文章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构应该“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抽象对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补与协作”中实现。<8>这篇论文从政治哲学角度思考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可能性问题,不但揭示了这一研究领域的核心课题在于反思和突破公民社会理论的两种传统,而且指明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方向在于实现由一般性的公民社会理论向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转型。该文发表后曾一度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激发了一些文章继续讨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必然性、生成及其培育与建构等问题。⑨

关注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现,自觉地推动研究范式由公民社会向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转型,是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领域的重大突破。1999年,有学者在总结90年代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时,曾指出其中最重要的缺失是忽视中西“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或异质关系,盲目模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⑩“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概念的引入正可看作是对这种缺失的一种弥补和修正,它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不必然遵循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固有模式,甚至可以开创一条超越西方传统的全新道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于中国的意义主要并不在于追求一个西方式的公民社会实体,而在于它所包括的“社会至上”理念对于中国现代化所具有的指导意义。也因此,“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理念和实践也可以对新近有学者重新提出“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lt;11>这一问题作出回答。虽然西方公民社会当年产生的先决条件,我们现在还不完全具备,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道路正是汲取西方公民社会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之后做出的选择,与其追问西方公民社会观是否适应于中国的问题,毋宁回答如何尽可能地使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为我所用的问题。

当然,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之于中国的重要意义相比,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能令人满意。这与近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方法论转型有一定的关系,许多学者因不满足于抽象的范式分析而转向了范例研究,一方面实证性研究成果累累,另一方面规范性研究衰落。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分离或不平衡的状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必将受到阻滞。 二、渐居主流地位的范例研究---以NGO研究为例

邓正来于1996年主张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问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并以此作为突破已有市民社会研究困境的途径。这种研究的目标包括:第一,将原来作为判断准则或依据的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本身,转而视作我们对中国现代化进程进行理论研究的参照框架并作为论辩对象;第二,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套适合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并形成本土化的分析性理论模式;第三,从对象研究转移到过程研究;第四,在上述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抽象出一套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解释模式和相关理论命题?lt;12>

而此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转轨,我国社会各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现象。康晓光在他的研究中指出,自1978年改革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发生了权力要素的变化。在政治领域,形式上的选举已经成为例行公事,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草根民主”正在逐步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正在逐步扩大和深化。在经济领域,计划体制基本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农村改革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在城市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在社会领域,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公域的发展也有较明显的表现,其中,社团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规模和实力越来越大,管理水平和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刻?lt;13>

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公共领域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实际发展,与学理上的倡导一起,共同推动了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研究者们从各自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展开了这一工作,而其共同之处在于,研究者们一般选取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三分的理论模式,实证的考察和研究主要集中于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领域,尤以非政府组织(NCO)的研究最为集中。

我国第三领域或第三部门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从一开始,这种研究就不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中作出的,它所关注的重点是与政府和营利组织相对应的第三类组织实体,因而研究侧重于组织理论等角度。<14>进入到90年代以后,原来在政治哲学层面从事规范研究的公民社会研究者开始转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第三部门研究者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双方最终找到理论的契合点。<15>这时,第三部门研究才拓展领域,涵盖了从村民自治到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内容,成为公民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短时期内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以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为例。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的个案研究涌现,代表性的研究有:康晓光关于希望工程的研究(1997—1999),杨团关于天津鹤童老人院(1998)和上海罗山会馆(1999---2000)的研究,丁元竹关于志愿者组织的研究(1998—2000),日本国家交流中心(JCIE)毛受敏关于中国环境NCO的研究(1998—1999),高扬关于在华外国NGO的调研(1998—1999),王名等人对新时期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的调研(1999--2001),余晖等关于行业社会的研究(2(X)2)、郁建兴等关于温州商会的研究(2004,2006)等。<16>在研究成果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著作,徐永光主编的《第三部门研究丛书》是其中的代表。这一系列研究包括了10个课题,覆盖了与第三部门有关的最主要的研究领域、角度和方法,包括募捐、资助、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法律环境、文化功能、效益评估、转型期发展模式、发展

历史、国际比较等方面。<17>

一方面,范例研究必然依赖于强大的理论资源,我国研究者对非政府组织的个案讨论就建立于前期及同期众多的相关研究的成果之上。比如张静关于法团主义<18>的介绍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分歧,提供了NCO研究的重要理论资源。<19>其他如公民社会的范式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社群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多种理论都为NGO研究提供了理论滋养。

另一方面,范例研究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在我国NCO研究中,研究者通过个案分析集中关注的理论问题,是NGO与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就前者而言,主要存在“多元主义论”、“中国特色论”以及“法团主义论”等理论形态。多元主义论认为,中国正在经历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发育和成长;中国特色论则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社团<20>只不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是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而法团主义强调,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出现的或发展的并不是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而是一种法团主义结构。就NGO与市场的关系而言,大多学者同意NCO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客观上呼唤NCO作为新的公共管理主体的出现。从总体上看,从微观层面出发来探讨NCO与企业关系的案例研究较少,因此该方面的理论也显得单薄。在NCO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上,有学者指出,在传统中国,作为大共同体的集权国家的强控制使代表民间公益组织的小共同体受到极大抑制,而现阶段,中国人是从两个方向进入“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在城市,是带有政府部门痕迹的社团,在农村是具有传统小共同体色彩的纯粹的NGO。中国第三部门的前途或许就在于前者摆脱体制束缚而后者弥补文化缺陷,在两者的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21>另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私人产权的确立使人们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公民组织的出现意味着组织化的社会联合由私域向公域的变动,它也预示着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未来社会公民自治的可能模式及其演进路径。<22>

可以看到,范例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个案作出详尽的考察和分析,更在于它所揭示的理论启示,我国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研究的新成果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与此相类似,对作为第三领域重要构成部分的城市社区自治、农村村民自治、公共领域的研究也都以范例研究为突破口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如果从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各个范例研究的方法论和研究框架异质性很强,它们使对公民社会的考察视角得到丰富的同时,也难以形成整合。邓正来对中国早期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曾作出过这样的评价:现阶段的研究还不足以丰富到能够充分挖掘中国与西方社会的本质性差异,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出适用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形成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性理论模式。<23>这种评价同样可以被应用于概括现状,或者可以说,“公民社会”之作为“解释框架”,是一种政治理念的张扬;它之作为“现实存在”,又是一种对现实存在的发掘与演绎,这两者在当前的中国仍然是互相脱节的。

有鉴于此,如果说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首先要区分“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区别的话,那么中国公民的范例研究就必须先抖落附着在西方理论母体身上的一系列固有理念。这并不是说范例是反理念的,而是说范例的初衷就在于通过对事实和过程的考察,来重新定位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意义。如果不正确处理理念问题,范例研究则难以达到预定的目标,对于作为舶来品的公民社会理论尤其如此。

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是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它的研究应该秉承行为主义的方法并对其进行改造。按照这种思路,中国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可能应该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中国公民社会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其内在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中国政治社会现象中的各种社会实体是如何互动的?其内在决定因子是什么?我们的公民社会理论应该如何实现与政治理念的融合?现有现实基础与其政治理念能否实现统一?达到两者统一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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