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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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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6:18:47 | 【字体:小 大】 |
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关键。
《21世纪》:您在上面谈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在您看来,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相比有哪些不同?
俞可平: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有自己的特色,公民社会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色。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我们所要建设的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公民社会大概有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党和政府创建,并受党和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第二,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第三,与上述特征相适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第四,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
《21世纪》:中央正在倡导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您觉得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俞可平: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谐社会需要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融合,但同样不可缺少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看来,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够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正在不断涌现,它们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观察一下你周围的实际生活,你就可以发现,你周围的民间组织也不在少数,除了正式批准登记的村民组织、居民组织、社区组织外,还有大量的自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业主委员会、维权组织、公益组织、互助组织、民间研究机构、松散的群众组织、利益团体、兴趣组织、形形色色的俱乐部等。它们对社会政治生活正在发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第二,在利益已经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来自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而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的主体就是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紧密的或松散的、长久的或临时的民间组织。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主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角度,都离不开做好各种民间组织的工作。
第三,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和桥梁。我曾经讲过,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从古今中外的治理经验来看,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实现的。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管理,既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政府与公民直接或间接冲突的重要途径。
第四,民间组织深深地植根于民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我的理解,主要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我们倡导的政治参与是一种有序的参与,也就是有组织的参与。除了政府的组织外,大量的应当是公民自己的组织,即民间组织。群众自我管理或公民自治,也不是无组织的,无秩序的,而是井然有序的,至少要求有一个管理或自治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就是民间组织。同样,中央提倡的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也必然涉及到民间组织,因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合法的民间组织。
总而言之,党和政府对民间组织应当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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