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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和NPO大发展离不开行政的支持
作者:王琳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5 10:44:35 | 【字体:

  要想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先找到“婆家”再到民政部门登记,这种挂靠方式已成为困扰NGO和NPO发展的最大的瓶颈。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指出,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方式有问题,政府和社会团体的职能要分开,北京市政府和社工委目前正研究相关改革方案。(3月10日《京华时报》)

    在国家和社会合二为一的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看不到真正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被国家遮蔽已久的社会组织逐渐显露身影。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NGO(民间组织)和NPO(非营利组织)在中国民间的发端已成为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就世界范围而言,NGO的兴起也值得高度关注。联合国2005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就将NGO的迅速崛起视为对未来全球发展的重要影响之一。

    然而就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的今天,我们于社会组织的管理上却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性法律———现有的几部规范性文件均系条例,立法层级较低,且主要局限在登记管理上,如1989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而注册登记管理的规定又沿袭了“大政府小社会”时代政府管控模式———即社会组织行政化。这种由政府来全面管理社会,由行政机关来具体掌控社会组织的体制虽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向来看,这一体制无疑极大地束缚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活力。

    比如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被要求必须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婆家”。而且这个“婆家”还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如果这些相当级别的行政机关无意将某个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迎娶过门”,这个社会组织便无法在法律上完成注册。即便能够在行政体制内找到“婆家”的社会组织,也不可避免地被打上“官办组织”的烙印,诸如消协、妇联、工商联等在实际上本该属于“社会”的组织,现今仍是“官办”之身。一些已逐渐从行政部门中“半脱钩”出来的行业协会,也因受制于行政“婆婆”,而不得不顺应“婆婆”的意图来开展工作。行业自治在这种“半官方”的奇特体制之下根本无法实现。

    正是源于观念和法律层面的种种阻碍,从整体上讲,中国的社会组织力量还极为弱小,不仅难以担当起市场体制下又一个资源配置机制的重任,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个国家、市场和社会各司其职的三分社会的形成。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必然是一个国家、社会和市场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是要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优势互补。而当务之急,又在于政府应逐步从社会领域里直接的操作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建立、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去承担各种社会职能。

    和行政机关一样,社会组织也可以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且在提供方式上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多样化。社会组织还能为公众提供私人产品,因社会组织具备非官方和非营利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逐利倾向和机会主义动机。行政对NGO和NPO的支持和扶助,关系到正在行进中的社会转型是否能够稳定推进。近三十年的中国社会转型表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要“让行政的归行政,让社会的归社会,让市场的归市场”。而今对市场功能的体认,行政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已形成了良好的共识。但对社会功能的认识,行政机关还普遍缺乏与社会组织进行脱钩的体认与勇气。作为首善之区,北京市在政府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分离上努力推进,积极实践,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价值。北京市政府和社工委正在研究之中的相关改革方案,也将为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王琳  原题:行政与社会分家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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