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按照修改前的《水条例》的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只需缴纳水资源费即可,无需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解释修法理由称,地热水、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应当对开采实行双重许可和双重收费制度。此前与一般自来水相差无几的收费,无法体现地热水、矿泉水的实际价值,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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