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将步入有偿时代

作者:谢文君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点击数:968    更新时间:2010/7/28

  小水电项目开发过热,投资商“跑马圈河”、无序开发水能资源……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就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并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7月27日,《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所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很多都被无偿使用,其结果是开发利用资源者得到了经济效益,而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财政负担。建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也平衡了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减少了民事纠纷、水事纠纷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提高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有效保护、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条例草案对水能资源的出让年限与方式、出让主题与权限、出让程序与出让金收缴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按照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不得超过30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征收的出让金上交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调查评价等工作。

  为使出让底价更加合理,条例草案明确了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出让底价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为体现社会公平,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项目,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考虑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获得的有偿性,条例草案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为避免炒买炒卖,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转让前提进行了限定。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和《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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