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能利用还不足 生态保护应贯穿于水电建设

作者:房田甜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1254    更新时间:2011/3/15

  刚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显示,在未来5-10年国家电力行业发展格局中,水电仍是优先开发项目。

  不过,近年来的水电开发却始终伴随着各种争议,其中,关于水电是否为清洁能源的争论却从未间断。前不久,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凌江甚至公开表示,水电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火电造成的污染更严重。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院副总工程师何少苓的看法是,“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中国水电项目仍有相当市场。”

  何少苓同时强调,“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流域上的水能资源可以100%地被开发。依据我国《水法》,在做流域的水电开发规划之时,必须要遵循流域的综合规划。由于技术、经济、市场、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的博弈或约束,每个流域都有其科学、合宜的水电开发规模,不能开发殆尽。”

  生态保护应贯穿于水电建设

  《21世纪》:水电是否为清洁可再生能源?

  何少苓:水能作为一种能量本身,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它已经作为可再生能源被写入了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法》。但是在河流里建了大坝以后,必然会对河流造成一定的阻隔,大型的建筑物拦截了河流,肯定对河道原有的水动力特性、上下游的生态环境等带来利弊不一的影响。

  不过,我不赞成简单地归结为水电工程建设一定会对生态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不同的流域本底状况(包括水动力的、生态的),不同的工程规模和类型,不同的工程运行调度方式等,导致筑坝之后对流域生态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如何理解和评价这种影响,应当站在更加科学、全面、客观的立场,具有更宽的视野。

  关键是,在所有的水电建设中,生态保护这一约束必须要贯穿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以最大限度地减免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1世纪》:相对来说,发展小水电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是不是要小一些?

  何少苓: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小不能简单地从规模上区分,处理不当,小水电也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不论是大水电、中水电还是小水电项目,其开发都必须与流域的规划协调。如果建设无序,小水电项目不仅在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利用上会干扰影响到上一级甚至大流域的规划与防灾减灾等目标,还会对流域的生态环境带来连锁的不利影响。

  开发小水电固然能够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就怕无序。地方政府决不能只从经济效益上考虑,开发商只要给钱就能建。一定要依法办事,按科学办事。

  《21世纪》:目前所公布的水电开发目标是否是合理的规划?

  何少苓:目前公布的水电规划跟国家“十二五”期间的可再生能源规划是一致的。水能的优越性首先体现在它是清洁可再生的,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讲应该大力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注意,任何一条河流的水能资源都不能100%的都开发完,必须要做审慎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市场可行性比选,还要受制于生态环境的约束,所以每条河流都有其合宜的水能资源可开发量,在此基础上才能安排具体的梯级开发方式和规模。

  当前中国的水能利用还远远不足,仍然会有相当的市场。

  流域规划应先于水电规划

  《21世纪》:随着风能、太阳能应用的推广,水电因为可以作为风能、太阳能的调峰电源而受到关注,现在国内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情况如何?

  何少苓:近年来,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也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一些电网中因峰谷差扩大和风电、太阳能的不稳定性,需要抽水蓄能电站作为调峰电源。与常规水电站相比,抽水蓄能电站除了具有相同的调峰、调相和备用的功能外,还能利用电网低谷时的电力(称填谷),把电网内成本低的电能,转换为售价较高的峰荷电能,可以为整个电网带来经济效益。

  目前,广东、江苏等地已经有数个100万千瓦装机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但尚未见有成规模的、完全跟风能、太阳能的发展结合起来的实例。可以期望将来会得到相应的更大的发展。

  《21世纪》: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相对来说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是小一些?

  何少苓:不能简而言之。每个工程在建设前必须依法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中同样有很多需要关注的生态环境影响问题。

  过去很多水电工程的建设目标中,往往了包括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等,很少有工程把生态调度、保护的目标纳入到运行目标里面。但近年来,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日趋得到重视,并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研究。任何一个水电工程,都应该在它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的全过程中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抽水蓄能电站也不能例外。

  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水法》规定,流域应该先做综合的开发规划,水电开发规划作为专业规划应在其之后。但因种种原因,我国当前有些流域的水电规划是先于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或者编制的,这是管理职能上的交叉或不协调所致,是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今后应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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