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淡化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

作者:王会生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2985    更新时间:2011/4/2

  从国内看,近年来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9年,全国海水淡化的实际产水量已经达到42.5万吨/日。全国目前在建和待建的海水淡化工程有30多项,全部建成后海水淡化规模将达到195.8万吨/日。

  海水淡化技术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技术指标已经成熟,成本逐步降低,能耗指标下降近90%。大规模海水淡化的技术条件日趋成熟,海水淡化正朝着单台装置产能扩大和淡化厂建设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经过国家“九五”、“十五”、“十一五”科技攻关,用反渗透法、蒸馏法、电解析法淡化海水都已达到工业生产规模。我国先后建成25000吨/日低温多效海水淡化、5000吨/日反渗透海水淡化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初步构建了海水淡化的技术体系。其中,低温多效海水淡化、海水循环冷却已跻身国际先进水平,吨水成本达到6元左右(淡化设备终端成本价格,未进入管网),具备了规模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条件。

  海水淡化成本费用与远程调水成本费用相差不大。调水费用计量的是日常运行费与管理费,而没有计量工程投资费用、引水渠道的土地占用费、设备费以及因引用水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果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内,那么,远程调水距离越长成本越高,甚至远远高于海水淡化成本。海水淡化水纯净,不减少陆地淡水总量。天津、唐山、青岛、烟台等严重缺水的城市位于海滨,输水距离短,建海水淡化工程在经济上更合理。北京至渤海直线距离100多公里且都是平原,利用管道输送淡化水基本不占农田,工程建设难度低于远程调水工程。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海水淡化实现产业化发展

  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难点不是技术,而是价格机制和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海水淡化产量增长虽然较快,但目前每天产量只相当于世界的1%,与日益扩大的供水缺口很不相称。

  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成本略高。尽管海水淡化成本在逐年下降,但与直接抽取地上、地下淡水相比成本仍然较高,耗能也较多,海水淡化后管道输送的造价及施工成本也较高,还面临征地补偿费不断增加的问题。二是法规和政策支撑体系不完善。我国虽已发布《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海水淡化被列入《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文件中,“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大力推进海水淡化,但还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三是扶持政策不到位,政府投入资金偏少。我国主要通过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对海水淡化技术研发给予支持,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大型海水淡化自主示范工程缺乏资金支持,特别是对大型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资金支持明显不够。四是对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和海水淡化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认识。鉴于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形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影响,应将海水淡化提升到国家战略安全和生存发展基础的高度,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泽子孙的战略工程来建设。

  制定国家海水淡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国家海水淡化发展规划,明确海水淡化在我国水资源战略中的地位,统筹规划和指导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重视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在建设海水淡化项目的同时建设浓海水制盐、提钾、提溴、提镁、提锂及其深加工企业,参照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和项目审批优先权。

  制定标准,加强管理引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制度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监管指导海水淡化项目实施、核准,负责海水淡化水的定价、调拨;二是完善海水淡化产业相关技术标准,严格市场准入;三是对海水淡化项目进行环保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海水淡化水的水质进行严格监测。

  为海水淡化水进入供水市场创造公平环境。一是逐步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减少补贴,使城市供水价格与实际成本相匹配。二是提高原水费用,尤其是地下水源应严格执行原水资源费的缴纳和使用规定。三是支持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系统。四是确定合理的海水淡化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海水淡化水的生产和使用。五是在进行大型跨流域引水工程决策时将其与海水淡化进行比较研究。

  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发展。在京津等水资源贫乏和严重缺水的沿海城市,城市水源结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海水淡化水。建议国家在环渤海规划布局规模较大的海水淡化水厂,投资建设向京津输送海水淡化水的管道。地方政府应加快建设与海水淡化水厂配套的市政管网。可按公益性项目对海水淡化企业进行扶持,在用地、用能等价格上给予优惠政策。对大型海水淡化项目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采取减免措施。设立供水基金或价格补贴机制,对海水淡化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鼓励发展大型水电联产项目。水电联产是世界海水淡化技术的发展趋势。“十二五”时期应重点发展水电联产,鼓励地方政府与沿海大型发电厂联合建设海水淡化水厂,利用电厂自备电降低海水淡化成本。在调度机制上,可参照热电联产“以热定电”原则。参照综合利用项目,对水电联产项目给予整体性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海水淡化成套技术和装备。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形成一批有规模、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企业,扶持海水淡化走上产业化和规模化之路。建议国家制定和完善海水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及海水利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鼓励国内大型企业进入海水淡化领域。

  (作者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上一页  [1] [2] 

分享到: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请您注意: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环境生态网文章跟帖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环境生态网发表的言论,环境生态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文章跟帖管理员反映。

绿色进行时
推荐文章
气候变暖背景下,北极海冰变化机…
近年来,北极增暖速度是全球平均变暖速率的2-4倍,这对北半…
绿色生活
驴行天下
考试频道点击排行
  • 没有考试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