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设雨水集流设施
实习生宁思思 长沙报道
昨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听取了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利克关于《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并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取水总量超标暂停审批新建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量分配方案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建设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推广雨水集流和中水回用技术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洪水调度,增加洪水的蓄泄空间,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加强易旱区雨水集流工程建设,提高易旱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城乡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和蓄水设施,积极推广雨水集流和中水回用技术。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产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含蓄雨水。
城市居民用水拟推行阶梯式水价
根据《条例》草案,长沙将按照统一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集中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并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长沙市城市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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