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廖海生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点击数:1015    更新时间:2011/8/29

  广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出台 

  居民生活用水拟分三级收费 

  今报南宁讯(记者廖海生)昨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水价的分类与构成、水价的制定、水价的申报与审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市民比较关注的原有住房“一户一表”改造问题,规定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三分之一。 

  水价实行阶梯计量 

  《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供水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根据定价成本,考虑供水企业正常发展的需要,确定企业合理收益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备一户一表的条件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南宁市目前已经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阶梯为:小于或等于32立方米/户的月用水量;第二阶梯为32立方米至小于或等于48立方米/户的月用水量;第三阶梯为大于48立方米/户的用水量。目前三个阶梯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1.35元、2.08元、2.80元。 

  不得捆绑征收费用 

  根据《管理办法》,阶梯式水量分为三级: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人(含)为第一级水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人且小于10立方米/人(含)的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人以上的用水量,为第三级水量。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第一阶梯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价收取水费;第二阶梯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第三阶梯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的价外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 

  欠费两月可停供水 

  供水服务方面,要求城镇供水应实行水表出户、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原有住房,各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用户水表“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逐步完成用户水表总表改造,为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创造条件。改造费用通过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供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来筹措,筹措比例原则上为1∶1∶1。具体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新建住宅必须装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符合由供水企业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可以实行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其水表“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或开发商承担。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和改造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按规定收取水费,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户的用水水量及水费情况;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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