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过《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者:赵晓 晏利…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1358    更新时间:2011/12/19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晏利扬 记者赵晓 杭州报道 记者从近日闭幕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域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条例》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方式,明确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和居民的搬迁和补偿也作了规定。明确政府应当逐步对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保护区范围调整需要停业、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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