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试水排污权抵押贷款

作者:胡楠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938    更新时间:2012/1/30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胡楠 长沙报道 为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湖南省环保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决定在湖南省长沙、株洲、湘潭3市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排污单位以已购买的排污权作抵押,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向贷款银行申请获得授信支持的融资活动。按照文件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由环保部门核定认可,并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进行确认。


  根据要求,实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排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污染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通过排污权抵押贷款所获得的授信资金,应该优先用于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或申购排污权指标。


  据湖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副主任吴小平介绍,湖南省在3市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担保体系,加大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的融资渠道,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创新金融产品和环境经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开展“四化两型”建设的有益探索和重要举措。


  试点期间,暂指定由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长沙、株洲、湘潭3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和长沙银行、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共同负责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试点银行要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优先安排一定的授信额度专项用于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制定有差别的贷款利率政策,对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的绿色贷款资金执行较优惠的贷款利率。


  文件同时要求环保部门要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相关制度。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开展排污权抵押审核登记、冻结抵押的排污权、提供排污权抵押信息查询等具体事宜。当授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授信逾期等违约情形时,交易机构应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文件还确定了环保、财政部门和试点银行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信息通报机制。试点银行要及时汇总通报排污权抵押贷款情况,环保部门要及时通报申请贷款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情况,以便授信银行及时处置抵押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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