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流域生态补偿要闯几道"关"?
生态补偿要做到“利益共享”
原二军 周群锋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来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时至今日,尽管一些地方的试点取得了成功,如河北省实施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但由于上下游生态补偿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实施,运作较为便利,但切实可行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依然步履维艰。
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不顺畅,表面上看起来是因为跨区域所带来的实施上的诸多不利,但根源在于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调整相关方利益关系的机制体制,没有真正做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以跨区流域为例,所谓利益共享,即源头和上游区域为保护好流域的生态环境放弃了许多发展机会,付出了机会成本,下游区域从中受益,而为了全局的长远发展,源头和上游地区应该与下游地区共享整个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责任共担,要求下游不能仅仅享受上游付出巨大牺牲换来的优良环境,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如果仅享受了利益而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上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将越来越大,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也难于建立。
因此,要从根本上破解跨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以往“说的多、做的少”的生态补偿困局,就必须正视流域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起一个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跨流域生态补偿新模式和新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一条惠利于上下游之间的双赢之路。
作为我国实施跨省大江大河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的首个试点,新安江流域已经为探索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新模式和新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试点在实施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方案,并确立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地方为主、中央监管,监测为据、以补促治”原则,不仅明确了皖浙两省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水质评价、考核方法、后期监管等都进行了制度层面上的规定。从而确保了位于新安江上游的安徽省为护送一江清水到浙江省而付出的牺牲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而这种回报也有助于促进新安江水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知易行难”,贵在行动。在新安江进行的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就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相信通过试点,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新模式和新机制,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问题,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跨区域生态保护中“我花钱植树种草、他免费乘凉享受”的不符合市场规律现象,确保生态保护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