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促减排 达标排放是基本前提

作者:祝楚华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数:947    更新时间:2012/6/29

  排污权违法排污的权力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排污量范围内获得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力。但获得排污权必须满足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依法取得等基本前提。

  本质是促进污染减排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其本质是探索运用市场手段有效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污染减排,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建立起环境资源成本合理负担机制、盘活污染排放总量指标、降低污染减排的社会总成本。

  相关配套正在最后完善

  成都作为四川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其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已经过多年的调研和论证,也向相关行业系统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目前相关配套细则正在进行最后完善,待批准后将加快推进实施。

  日前,成都出台《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做最后完善,排污权交易呼之欲出。昨日,成都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排污权不是违法排污的权力,而是要满足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依法取得等基本前提。成都将于8月1日起实施排污权交易试点。

  达标排放是基本前提

  成都商报:排污权交易到底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准确地说,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排污量范围内获得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力。但获得排污权必须满足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依法取得等基本前提。

  成都商报:就是说,如果企业排放不达标,花再多钱也买不到排污权指标?

  有关负责人:当然。达标排放是所有企业必须满足的环境基本要求,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你污染排放都不达标,当然不会让你排污了。另外,即使你已经依法取得了排污权,以后排放如果超标,也要依法进行查处。排污权不是违法排污的权力,有了排污权也要依法达标排放。

  成都商报:总量控制要求又是指什么?

  有关负责人:就是说,排污权交易是在区域环境容量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应当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排污量,在环境交易机构通过场内交易获取,并由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认。这个排污量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们还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所持排污权指标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国内外实践证明有效

  成都商报:排污权交易在国内外有成功的经验吗?

  有关负责人:当然有。从国际上看,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促进了污染减排,提高了污染治理效率。“十一五”期间,我国东中西部一些省份也开展了试点工作。

  成都商报:国内试点地区的成效怎么样?

  有关负责人:据我们了解,截至2012年3月,浙江省已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6143笔,缴纳有偿使用费10.2亿元,排污权交易1683笔,交易额3.5亿元,两项合计突破13.7亿元。全省已有170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10.4亿元。截至2012年3月底,重庆市共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216次,成交总金额2527.9万元,基本上实现了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由行政无偿分配向通过交易有偿获取的转变。从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看,都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将为实现走上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之路奠定基础。

  总量控制 分步实施

  成都商报:成都实施排污权交易准备了多久呢?

  有关负责人: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首次提出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2009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0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之后更多的具体意见提了出来。我们也在一直关注,一直在做准备。

  成都商报:目前相关制度和办法是否已准备就绪?

  有关负责人:我们近几年做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也向相关行业系统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应该说相关制度和措施已经初步建立,比如《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对排污权指标管理、 排污权交易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交易方式是网络竞拍、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

  作为四川省政府批准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目前有关配套细则正在进行最后完善,待批准后将加快推进实施。总体上遵循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重点推进、场内交易、自愿合法、公平效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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