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防治巢湖水污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点击数:1015    更新时间:2012/8/6

  巢湖将再现碧水蓝天美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9月3日前公开征集民意,针对巢湖的污染防治,立法作出诸多新规,对巢湖蓝藻问题,亦明确将对蓝藻等藻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蓝藻等藻类进行生态防治。

  因长期积累的污染负荷,眼下,巢湖已成全国富营养化最重湖泊之一。为此,立法从防治巢湖水污染出发,拟规定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及正常水位线外延1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2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正常水位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2000至10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今后,沿湖环保部门将建立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公布巢湖环境状况,发布水质信息。禁止在巢湖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设立畜禽养殖场,以及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等。

  另外,在巢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将禁止设置排污口。巢湖流域的港口、码头将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转运和处理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对巢湖蓝藻问题,立法规定,我省将对湖体蓝藻进行监测、预警和预报,组织打捞蓝藻等藻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展开生态防治。

  此外,本次立法对各种排污行为均予以重罚,罚款最高的达100万元。即日起,读者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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