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保障巢湖流域水环境法规

作者:王弘毅    文章来源:合肥日报    点击数:607    更新时间:2012/12/20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记者从会上获悉,《修订草案》经过长时间的起草和讨论,将进一步完善巢湖水质监管机制,鼓励运用创新的科技成果来改善巢湖水质。

  巢湖保护区范围有调整

  《修订草案》首先调整了巢湖保护区的范围,明确了巢湖流域分三级保护。其中,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为三级保护区。

  用高科技手段治理蓝藻

  蓝藻,是水富营养化的表现。在治理蓝藻方面,《修订草案》特别提到鼓励开展有利于保护巢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建跨市县生态补偿机制

  引人关注的是,本次条例修订,增加了一项“生态补偿机制”。据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的批复》的规定,比照太湖、新安江流域的做法而制定的。

  生态补偿机制,实质上是跨市县行政区的水质交接责任制和经济补偿制。其具体内容为,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上游地区的市、县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的市县予以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上游地区的市县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的市县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政府制定。(王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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