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公约的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9
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公约,认同了共同的困难,设定完整的目标、政策和普遍的义务,同时组织开展技术和财政上的合作,但是,达到这个目标的主要责任在缔约方自己。
私营公司、土地所有者、渔民和农场主从事了大量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指导其利用自然资源的法规、保护国有土地和水域生物多样性等措施发挥领导职责。根据公约,政府承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义务,政府必须发展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将这些战略和计划纳入更广泛的国家环境和发展计划中,这对林业、农业、渔业、能源、交通和城市规划尤为重要。公约的其它义务包括:
l 识别和监测需要保护的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
l 建立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促进该地区以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发展;
l 与当地居民合作,修复和恢复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恢复;
l 在当地居民和社区的参与下,尊重、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的传统知识;
l 防止引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和物种的外来物种,并予以控制和消灭;
l 控制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的生物体引起的风险;
l 促进公众的参与,尤其是评价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开发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
l 教育公众,提高公众有关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和保护必要性的认识;
l 报告缔约方如何实现生物多样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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